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30011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强宝肉行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西路
注册号:430902600******
经营者:刘强兵,该店负责人。
你店于2023年9月5日在资阳区金花湖西路门店外摆放猪肉架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3年 9月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9月5日7时30分,你店益阳市资阳区强宝肉行在益阳市资阳区金花湖西路经营过程中存在店外经营行为,经现场勘验占地面积1㎡,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店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 通字〔2023〕30011号),责令你店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但你店逾期未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3年9月5日7时30分)。证明当事人在资阳区金花湖西路门店将猪肉等物品摆放在店外经营的事实。
证据二:《照片说明》(2023年9月5日8时20分)。证明当事人店外经营的行为事实,你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9月5日8时14分至8时20分)。证明当事人在资阳区金花湖西路门店店外经营的违法事实,占地面积1㎡,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
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3年9月5日8时14分)。证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
证据五:对刘强兵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5日9时05分至9时30分)。证明刘强兵承认该店外经营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3 年 9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3 〕 30011 号)(益执罚听告字〔 2023 〕 30011 号),告知对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店外经营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处罚裁量2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3.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裁量:23.1.2一般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强宝肉行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在店外经营行为,且占地面积为1㎡,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强宝肉行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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