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 2022 〕30002 号
发布时间:2022-03-07 15:06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02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友之谊副食批发部

你(单位)于2022222日将货箱等物品摆放在店外占道经营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 。本机关于 2022  2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2219时益阳市资阳区友之谊副食批发部在益阳市资阳区广场路友之谊门店外摆放货箱等物品进行经营,影响行人通行和市容市貌,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劝导,并向经营者匡月辉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02号)。2022222日上午1003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该门店外仍然摆放了货箱等物品经营,经现场勘验占道面积为1.8㎡。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22210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 30002号。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于202222210时前整改到位。

证据三:《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202222210时)。证明当事人202222210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四:《现场勘验图》(202222210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222210时)。证明当事人临街门店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8㎡,当事人签字确认占道面积属实。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202222215时)。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七::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022 2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2 30002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处罚裁量2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3.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裁量:23.1.3一般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考虑到当事人对违法事实认定态度较好,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友之谊副食批发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34

 

系 人:余浩                             联系地址:三益街菜市场进(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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