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 2022 〕30005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多惠超市
经营地址: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Q72M29K
经营者:郭志仁,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2年2月23日在资阳区贺家桥路门店外摆放冰柜等物品的行为,涉嫌临街门店店外经营。本机关于2022年 3月1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2年2月23日14时益阳市资阳区多惠超市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摆放冰柜等物品进行经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责令整改,并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2〕30005 号),要求你单位于2月23日20时前自行整改在店外经营的行为。2022年3月15日上午10时,本机关对你单位在店外经营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执法人员在资阳区贺家桥路你单位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并制作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2月23日14时)一份。证明你单位将冰柜等物品摆放在店外经营的情况。
证据二:执法人员在资阳区贺家桥路你单位现场拍摄的照片两张并制作成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2022年3月15日10时)一份。证明你单位未在要求整改期限内改正店外经营的行为。
证据三:《现场勘验图》(2022年3月15日11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违法事实属实。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说明(2022年3月15日10时)。证明当事人临街门店店外经营占道面积为1.8㎡,当事人签字确认占道面积属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3月15日15时40分)。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以上证据,你单位经营者郭志仁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2 年 3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 2022 〕 30005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适用“《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一章第五节“《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处罚裁量23.《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3.1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裁量:23.1.3一般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多惠超市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在店外经营行为,占地面积为1.8㎡,根据上述处罚依据和裁量权基准,除责令改正外,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多惠超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3月24日
联 系 人:刘云龙 田建朋 联系地址:三益街直属三大队
联系电话:0737-373070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
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23.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处罚裁量
23.1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处罚裁量
23.1.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逾期不改正,且占地面积2㎡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