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49号
当事人:湖南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素斌,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甘辉,该公司益阳大剧院项目现场负责人。
经查明,当事人湖南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德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14时许在益阳市高新区康富路东侧的益阳大剧院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2020年10月19日,我局对立德公司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年10月13日,我局向立德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3051号),责令立德公司自行整改,立即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开启雾炮、喷淋等洒水抑尘设备,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6号)解除后方可继续施工。立德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停止工地内土石方挖掘、运输施工并开启了雾炮等洒水抑尘设备。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贰张,证明立德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工地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的情况。
证据二:2020年10月13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立德公司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工地继续进行土石方作业的情况。
证据三:2020年10月19日对立德公司授权委托人甘辉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立德公司在收到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6号)后,继续开展工地土石方施工作业。
证据四: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6号)壹份、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贰份,证明2020年10月12日21时05分前立德公司已收到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指令》(预警[2020]6号)。
证据五:立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李素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人甘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立德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授权委托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当事人立德公司的授权委托人甘辉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0年10月26日,我局向立德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49号),但立德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立德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立德公司被责令改正后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并开启洒水抑尘设备,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立德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立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湖南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