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20048号
发布时间:2020-11-02 17:0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48

当事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该公司XXXX。

委托代理人:徐凯,该公司益阳中梁龙泉台项目XXXXXX。

经查明,当事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于2020101119在益阳市高新区凤山路南侧的中梁龙泉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致使施工车辆带泥污染高新区凤山路,污染长度100.3米。20201012日,我局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污染道路的行为予以立案。20201011日,我局向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3054),责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自行整改、清洗被污染的道路。五矿二十三冶公司202010112030分左右,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将被污染的凤山路路面清洗干净。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1011日现场照片贰张,证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污染凤山路路面的情况。

证据二:20201011日《检查笔录》壹份,证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污染凤山路路面的情况。

证据三:20201011日《现场勘验笔录》壹份,证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污染凤山路路面的情况。

证据四:20201022日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授权委托人徐凯的《调查笔录》壹份,证实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污染凤山路路面的违法行为系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施工车辆所为。

证据五: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人代表宁和球《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授权委托人徐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和授权委托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当事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徐凯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20201026日,我局向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48号),但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与申辩。

本机关认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要求”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被责令改正后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及时清洗了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本机关认为立德公司的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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