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20045号
当事人: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军,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温建华,男,51岁,现住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益阳市新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文昌北路02号
法定代表人:方敏, 该公司总经理。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市文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明建材公司”)于2020 年8月27日9时许,未对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西侧益阳市新方向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施工场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泥土污染长度1998米。当日,本机关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向文明建材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21024号),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日,文明建材公司已安排洒水车清洗了被污染的城市道路。目前,本案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8月27日现场取证照片4张,证明文明建材公司未冲洗出场车辆,污染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的情况。
证据二:2020年8月27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泥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的具体位置和长度。
证据三:2020年8月27日《检查笔录》1份,证明文明建材公司未对出场车辆冲洗,致使泥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2020年8月27日对湘HA9868车辆驾驶员温建华《调查笔录》1份,证实文明建材公司未对施工工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致使泥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0年9月18日对文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调查笔录》1份,证实文明建材公司未对施工工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致使泥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文明建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等信息资料复印件,证明文明建材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益阳市新方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1份,证明未对施工工地出场车辆进行冲洗致使泥土污染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关濑路的责任主体系文明建材公司。
证明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提供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份,证实湘HA9868车辆的所有人是文明建材公司。
文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发表属实的意见后签字确认。
2020年9月30日,本机关直属二大队执法人员杨威、雷天焕向文明建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2004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0〕20045号)。2020年10月9日,文明建材公司向本机关申请听证,2020年10月14日,本机关向文明建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执听通字〔2020〕001号)。2020年10月23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 。2020年11月13日,经本机关集体讨论认为:2020 年8月27日9时许,益阳市资阳区文昌路西侧益阳市新方向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施工工地未对车牌号湘HA9868的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主体系文明建材公司,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机关认为,文明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对施工工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的作业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对施工工地出场车辆冲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文明建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益阳市文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24800.00元)。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政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