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10016号
发布时间:2020-11-27 17:07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10016

    人:益阳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所: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文小花,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登喜,该公司总经理

2020117日,我局接市民举报电话称:位于赫山区团圆北路“益阳市茶业市场”内街在砍伐树木枝干。当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益阳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117日未经许可,擅自在赫山区团圆北路“益阳市茶业市场”内街砍伐22Ø15-20㎝樟树枝干。

我局于20201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10078号)和《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益执询通字〔202010068号),责令当事人益阳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砍伐树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20201116日,当事人益阳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砍伐树木部位采取了涂抹愈合剂、打了营养针等补救措施,防止树木枯死。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1020《关于修剪树木的申请书》,证明案件发生的事实。

证据二:2020117日现场取证照片二张,证实当事人砍伐树木枝干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01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砍伐树木枝干系当事人所为及其砍伐树木的种类、规格、数量。

证据四:20201113日对刘登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营业执照》,文小花、刘登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共四份,证实当事人及其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和委托权限情况。

证据六:20201116日刘登喜提供的《茶业市场绿化树木砍伐后的养护明细》,证实当事人对受损树木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登喜签字确认、均无异议。

20201120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10016号)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另行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规定,当事人益阳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00)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行政审批局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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