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10014号
发布时间:2020-09-15 17: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10014

当事人:毛勇刚,男、汉族、1978628日出生,现住益阳市XXXXXXX,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202093日我局接高新区“中核.缇香名苑”小区物业部门举报称:物业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小区楼道粘贴小广告,请我局派员现场查处。我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93日擅自在高新区“中核.缇香名苑”小区楼道墙面粘贴“友文锁城(4888XXX2727XXX)”,疏通管道(4444XXX8888XXX)等宣传内容小广告15张。

我局于20209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10062号),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93日现场取证照片四张,证实当事人粘贴小广告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粘贴小广告系当事人所为及其粘贴小广告的数量。

证据三:202097日现场取证照片四张,证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证据四:毛勇刚《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当事人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毛勇刚确认、均无异议。

20209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另行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毛勇刚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属于第一次,且张贴小广告1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5处)以下的,逾期未清除的;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清除,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以及《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毛勇刚立即自行清除,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800.00)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行政审批局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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