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50008号
当事人:高红伟,男,XX岁,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XXXXXX村XXX村民组X号。
经查明,2020年3月23日,当事人高红伟擅自在益阳市福中福青麦客外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利用电动三轮车摆摊设点。当日,我局对当事人擅自摆摊设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3月23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
证据二:2020年3月23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益阳市福中福青麦客外利用电动三轮车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0年3月23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3月24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0年3月25《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4月24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在益阳市福中福青麦客外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利用电动三轮车摆摊设点,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和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七)项的规定,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规定,该摊点占用公共场地面积为1.5㎡,符合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当事人擅自在益阳市福中福青麦客外占用城市公共场地利用电动三轮车摆摊设点、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七)项和《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除责令高红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