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10013号
当 事 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广场日杂五金建材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XXXXXXXXXXXXXXX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
经 营 者:夏建新,该批发部XXX
2020年6月15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赫山区长坡社区“阳光”安置小区,衡龙新区“新月”安置小区楼道门禁、排水管及居民房门上拓印和张贴有小广告。我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年前擅自在赫山区长坡社区“阳光”安置小区,衡龙新区“新月”安置小区楼道门禁、排水管及居民房门上拓印和张贴不干胶小广告。经现场检查,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广场日杂五金建材批发部在拓印和张贴的小广告上留有联系电话号码(130xxxx5453、69xx110)、“开锁、换锁、修锁”等内容,共计两百(200)张左右。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20〕10028号),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6月15日现场取证照片六张,证实当事人拓印、张贴小广告现场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证明拓印、张贴小广告系当事人所为及其拓印、张贴小广告的数量。
证据三:2020年6月22日现场取证照片二张,证实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夏建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二份,证实当事人及其经营者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经营者夏建新确认、均无异议。
2020年6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本机关另行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规定。该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拒不清除的且屡教不改的,张贴小广告2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10处)以上的;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清除,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广场日杂五金建材批发部自行清除外,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行政审批局非税收入缴费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