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10012号
当事人:李仪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
2020年6月16日9:16,南岳宫社区工作人员电话报警,辖区内伞厂家属楼楼梯间有人张贴开锁小广告,民警到现场后在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6350110” 10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340110”9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335118”8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802110”8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4262110”7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683110”6张,共计开锁小广告48张,全部移交给我局直属一大队。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6月16日,在资阳区南岳宫社区伞厂家属楼楼梯间张贴小广告,张贴广告内容为“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6350110”3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335118”2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4262110”3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340110”2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802110”1张、“桥北警察提示,安全开锁请拨3683110”1张、共计开锁小广告12张(每张宽为13厘米,高为9厘米)。
2020年6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0〕10131号),责令当事人应于2020年6月16日17:00前将所张贴小广告清理干净,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调查笔录一份。2020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成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资阳区南岳宫社区伞厂家属楼楼梯间张贴小广告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二:照片说明四份。2020年6月16日南岳宫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小广告照片5张和2020年6月17日南岳宫社区工作人员提供小广告照片2张,制成照片说明四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张贴小广告现场情况,事后得到当事人确认。
证据三:情况说明一份。2020年6月17日南岳宫社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南岳宫社区居民楼梯间违法张贴小广告数量等情况。
证据四:照片说明一份。民警在当事人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未及时张贴的开销小广告48张,移交我局直属一大队后拍摄照片两张,制作成照片说明一份。南岳宫社区居民楼梯间张贴的小广告与当事人随身携带的小广告内容、大小和颜色相同,证明南岳宫社区居民楼梯间违法张贴的小广告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五: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0〕10005号)复印件一份。当事人于2020年4月14日因张贴开锁小广告被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证明当事人系第二次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张贴小广告。
证据六: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均无异议。
2020年6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1001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0〕10001号)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申请举行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张贴广告,必须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属于第二次以上或张贴小广告1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5处)以上,张贴小广告2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10处)以下的,属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清除,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张贴小广告外,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账号:596357363732,执收单位: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