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50016号
当事人:益阳市XXXXXXXXXXXXXXX
住所:益阳市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孙达海,系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经营者。
经查明,2020年5月24日当事人“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未经许可擅自在益阳市高新区梓山湖北广场城市道路上搭建舞台商演。2020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字〔2020〕50021号)。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5月24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舞台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5月24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舞台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24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舞台的的具体位置。
证据四:2020年5月24日《工商营户执照》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工商信息。
证据五:2020年5月24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益阳市赫山区墨韵传媒经营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搭建舞台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签字确认。
2020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0〕50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0〕50014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务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本金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