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50015号
当事人:益阳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XXX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高伟,男,48岁,住址:湖南省益阳市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陈佳兵,男,汉族,37岁,住址:湖南省XXXXXXXXXXXXXXXXXXXXX。
经查明,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益阳印象小区外擅自设置地桩构筑物,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2020年5月23日,我局给予立案,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5月23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地点。
证据二:2020年5月23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江海路益阳印象设置地桩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0年5月23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5月25日《照片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证据五:2020年5月25《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证据六:2020年5月25日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高伟及被委托人陈佳兵的身份信息。
证据七:2020年5月25日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5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益阳印象小区外擅自设置地桩构筑物,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构筑物”的规定,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益阳市高新区江海路益阳印象小区外擅自设置地桩构筑物,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履行方式和执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双公示系统、门户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