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0〕50013号
发布时间:2020-05-19 17:29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0〕50013号

当事人:陈大清,男,土家族,XX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联系方式:15XXXXXXXX

  经查明,当事人陈大清在益阳市团圆南路梓山豪苑消防通道口的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2020年5月14日15时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益执整通字〔2020〕50012号),但当事人未按要求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2020年5月14日《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陈大清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0年5月14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大清在团圆南路梓山豪苑消防通道口的违法地点。

证据三:2020年5月14日《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大清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0年5月14日《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陈大清未经许可在城市道路上摆摊设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0年5月1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陈大清的身份证明。

证据六:2020年5月14日,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当事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2020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既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十三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壹佰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七)项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财务窗口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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