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2021)
发布时间:2021-06-21 09:4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许可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三、行政审批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必备)

2、防污设施验收单(必备)

3、安装监控摄像设备(必备)

4、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必备)

5、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必备)

6、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必备)

7、建设单位保护卫生承诺书(必备)

8、与具备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签订的承运合同(必备)

9、规划红线图、工程施工图、中标通知书

(申报市政工程项目时提供)

10、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方测量网格图(申报“三通一平”项目时提供)

11、规划设计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方测量网格图、施工许可证、建筑设计主体图、平面图、基础图(申报基坑项目时提供)

五、办理程序

(一)土方量在3000立方以上的:

1、申报单位到市政务中心窗口申报,领取表格。

①窗口审核申报单位(建筑开发商、建筑施工单位、依法注册且在市执法局备案的渣土运输公司)资质文件,同时审核申报单位与具备资质渣土运输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②审核申报材料。各处置单位必须加盖建设(施划许可证》原件、施工总平面图、单体基础图和地下出土量说明;拆迁工程必须出具市、区政府拆迁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拆迁评估报告和拆迁红线图;《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2、由政务窗口组织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科、直属二大队、市、区环卫处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计量,对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登记;签批后,资料转政务窗口,通知处置单位(个人)前来办理手续。

3、申请人按审定的《行政许可缴费审批表》到政务窗口缴费。

4、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核定渣土运输公司车辆、时间、路线,并开出《准运证》(一车一证)。

六、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在处置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7个工作日办理完毕,简易程序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六、行政审批数量

符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3元/吨。

依据是湘发改价服字〔2017〕474号文件和益发改价函〔2018〕327号文件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37-6805075

投诉电话:0737-6800959

工)单位公章;委托他人办理手续时,需出具委托书;建设工程必须出具《规划许可证》原件、施工总平面图、单体基础图和地下出土量说明;拆迁工程必须出具市、区政府拆迁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原件、拆迁评估报告和拆迁红线图;

2、政务窗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实工地防污设施验收情况、勘察计量、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的具体意见。

①由政务窗口组织市城管执法局市容科、直属二大队、市、区环卫处相关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计量,对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登记。

②现场查验施工工地和消纳工地的防污设施和监控设备是否达标,验收合格后,在《防污设施验收单》上签署意见。

③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核定运输时间、路线和运输车辆,所有审批资料转政务窗口,同时通知申报单位到市政务中心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3、政务窗口工作人员计费,申报单位按审定的《行政许可缴费审批表》缴纳费用。

4、窗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决定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5、运输施工过程中或工程完结时,由窗口联合直属二大队对土方进行复核工作,对超时、超量等违规运输行为,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二)土方量在3000立方以下的(简易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到政务窗口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核申报材料:建设工程必须出具《规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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