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是否涉企 | 备注 |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03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列号第101号、第102号;项目名称分别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3.《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595项。 | 法人 | 是 | |
| 4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594项. | 法人 | 是 | |
| 5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3.《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593项. | 法人 | 是 | |
| 6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596项. | 法人 | 是 | |
| 7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3.《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597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8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5.《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01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9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02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0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06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07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2 |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08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3 |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 行政确认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31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4 |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条件认定 | 行政确认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 法人 | 是 | |
| 15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38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6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39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7 | 对在城市照明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城管执法局 | 审改科 | 1.《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 2.《湖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湘审改办发〔2019〕11号 )第640项. | 公民、法人 | 是 | |
| 18 | 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占用城市桥梁下空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9 | 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0 | 擅自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1 | 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 号) 第二十七条、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2 | 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 | 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 | 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6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7 |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8 |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第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9 |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0 |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1 |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2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33 |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时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4 | 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5 |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4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36 | 损害、影响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7 | 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管线、设置广告灯辅助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38 | 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未经批准擅自通过城市桥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8号)第二十八条、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39 | 对承载能力下降或者定为危桥的桥梁未及时采取警示、加固等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8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40 |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1 | 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六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2 |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43 |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八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44 | 擅自开关公共燃气阀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2.《湖南省燃气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5 |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6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四十九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7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8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五十一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49 |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五十一条 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50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企业年检不合格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3号)第三十条 | 法人 | 是 | |
| 51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和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3号)第三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52 | 无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3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53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3号)第三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54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和维修人员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或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3号)第三十四条 | 公民 | 否 | |
| 55 |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 第158号)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160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56 | 违规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57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 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58 | 进行危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设施安全活动,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59 | 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6号)第三十条 | 法人 | 是 | |
| 60 |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61 | 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83号)第五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62 |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63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64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65 | 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66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67 |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一大队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68 | 建筑垃圾(渣土)扬尘污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三十一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69 | 建筑垃圾(渣土)工地施工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六条 2.《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 法人 | 是 | |
| 70 | 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71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72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73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三十条 | 法人 | 是 | |
| 74 | 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75 | 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76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77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二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78 |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79 | 违反规定在道路、广场等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0 | 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设施(广告设施和标牌标识)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1 |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乱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7号)第十六条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5.《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2 |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3 |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4 |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5 |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 | 否 | |
| 86 | 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7 |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8 | 擅自摆设摊点或者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89 |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0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1 | 临街门店店外经营、作业、堆物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2 | 流动商贩不在规定区域和时段经营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 公民 | 否 | |
| 93 | 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4 | 机动车辆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湖南省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5 | 擅自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三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6 |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7 |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8 | 在户外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声污染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99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否 | |
| 100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 | 否 | |
| 101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02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03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第二十六条中行为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否 | |
| 104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公民 | 否 | |
| 105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 | 否 | |
| 106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否 | |
| 107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0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第二十五条中的行为之一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09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1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2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3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4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在设立分支机构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5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6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7 | 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8 | 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19 | 对房产测绘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20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2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2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2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2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2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26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27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128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29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130 |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3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3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13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质证书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34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法人 | 是 | |
| 135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136 | 将不得租赁的房屋对外租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37 | 出租房屋面积低于最低标注,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室出租给他人居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38 | 未到主管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以及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39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7月15日)第三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40 | 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7月15日)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否 | |
| 141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年7月15日)第三十六条 | 公民 | 否 | |
| 142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购使用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三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43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44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作业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三十九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45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或者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法人 | 是 | |
| 146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或者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 第530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47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48 | 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条 | 法人 | 是 | |
| 149 |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50 | 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51 |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52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53 |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54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155 |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56 | 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157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58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59 |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160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161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62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63 |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六条 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第80号)第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164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165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六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66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67 | 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七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3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 | 否 | |
| 168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69 | 设计单位未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的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70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171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五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172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六十条 | 法人 | 是 | |
| 17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六十一条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二十九条、 第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174 |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175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六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76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或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六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77 |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393号)第六十六条 | 公民 | 是 | |
| 178 |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没有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条 | 公民 | 否 | |
| 179 | 检验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180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 第2号)第九条 | 法人 | 是 | |
| 181 |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 第2号)第十条 | 法人 | 是 | |
| 182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建部令 第2号)第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183 |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质量保修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 第80号)第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84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28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85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28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86 | 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转让或受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28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187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二十六条 2.《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84号)第四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188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机构等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二十八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第三十七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8号)第二十八条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77号)第二十一条 5.《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2号)第四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189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等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第四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3号)第二十四条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9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8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六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0号)第三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191 | 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转包检测业务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192 | 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和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1号)第三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93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94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相关安全职责,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三十条 、第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195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未审核有关资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196 | 监理单位未对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文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进行审核,未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197 |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66号)第三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198 |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199 |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200 |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0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6号)第二十条。 | 法人 | 是 | |
| 20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47号)第二十八条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0号)第三十三条 3.《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3号)第三十四条 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7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 | 否 | |
| 203 |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筑师的名义从事相应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0号)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 第184号)第三十条 | 公民 | 否 | |
| 20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第四十条 | 法人 | 是 | |
| 205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49号)第四十一条 | 法人 | 是 | |
| 206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0号)第三十二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3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 | 否 | |
| 207 |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违反执业规定和行为准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0号)第三十六条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 第184号)第三十一条 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 公民 | 否 | |
| 208 | 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3号)第三十五条 | 公民 | 否 | |
| 209 |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58号)第二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210 |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 法人 | 是 | |
| 211 |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第三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212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第三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213 |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214 |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第22号)第四十条 | 法人 | 是 | |
| 215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违反资质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公民 | 否 | |
| 216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17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三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218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93号)第四十条 | 法人 | 是 | |
| 219 | 工程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5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220 |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不参加施工验槽、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15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21 | 房屋建筑工程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48号)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22 | 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48号)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23 | 超限高层建造工程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抗震设防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11号)第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224 |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11号)第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225 | 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3号)第二十四条 | 法人 | 是 | |
| 226 | 对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3号)第二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227 | 建设单位(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 第13号)第二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228 | 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道理管理条例》(2017)第四十条、第十七条 | 法人 | 是 | |
| 229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道理管理条例》(2017)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0 | 施工单位对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是 | |
| 231 | 在二十二点至晨七点之间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20) 第二十条、第三十九条 | 法人 | 是 | |
| 232 |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3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建部2005年139号令)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4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5 |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6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7 | 施工现场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直属三大队 | 《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五条 | 法人 | 是 | |
| 23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39 | 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第十六条、 第四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0 | 对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食堂(餐厅)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十二条 2.《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1 | 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2 |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3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4 |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5 | 未按规定配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6 | 违反公厕管理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公民 | 否 | |
| 247 |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 公民 | 否 | |
| 248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49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 法人 | 是 | |
| 250 |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1 | 城区江河道倾倒垃圾废弃物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2 | 城区江河道违规取土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3 | 城区江河道水域违法建设 | 行政处罚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修正)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4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5 | 拖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6 | 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拒不停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资阳大队 赫山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7 | 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审改科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 258 |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审改科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人 | 是 | |
| 259 | 对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审改科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 | 公民、法人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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