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扬尘防治有关规范性文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0:24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起草了《益阳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和《益阳市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洗车平台及配套设施标准化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见附件)。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26日前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二大队提出。

联系人:周民

邮箱470172044@qq.com

电话:13574722118

传真:0737-6800451

附件:1.《益阳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2.《益阳市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洗车平台及配套设施标准化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1027

附件1

 

益阳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运输企业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管理,促进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有序地走向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城市管理综合条例》和《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机构

为加强运输企业管理与日常检查考核工作,成立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组成如下:

  长:市城管执法局分管副局长

副组长: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大队长

  员: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班子成员

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直属二大队大队长兼任。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考核;定期组织考核小组联席会议,通报工作信息,研究建筑垃圾运输考核有关工作,规范企业运输行为;负责管理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方式

(一)对企业实行月考核、年考评,月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考评总成绩。

(二)日常检查考核以市城管执法局直属二大队为主。每月对企业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进行考核,并向各企业通报考核情况。

三、考核评定

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企业的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年度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

2. 年度主签建筑垃圾运输合同总运量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的企业,必须年度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年度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或企业出现下列任意一项规定情形的:

1. 因企业原因,发生违反《信访条例规定》,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主要是指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办公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 因企业原因,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发生2起以上负同等责任以上,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次负主要责任的重大或特大交通事故,或者发生主要责任,有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考核内容、方式、标准

(一) 考核内容:

1. 质量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是否存在违反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行为。

2. 安全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时是否存在违反公安、交通、建设、安监、环保等规定的行为。

3. 信用考核:企业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是否被新闻媒体曝光等社会不良行为。

4. 加分考核: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注意形象建设等行为。

(二) 月度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质量安全信用月度评分标准》。年度考核评定等级依据全年12个月平均分值与加分考核值之和确定。

(三)考核信息来源:

1. 城管部门日常收集的相关信息;

2. 公安、交通、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抄告的相关信息;

3. 社会公众与各界投诉、举报的相关信息;

4. 新闻媒体曝光等相关信息。

(四)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企业收到考核通报起5日内,以实名书面形式进行申诉或举报。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凡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其申报的线路证有效期为15天。

(二)凡月考核评分在7080分的(含80分的),由城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其申报的线路证有效期为7天。

(三)凡月考核评分在6070分的(含70分的),由城管部门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其申报的线路证有效期为3天。

(四)凡月考核评分低于60的(含60分的),由城管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其申报的线路证有效期为1天。

(五)连续两月月考核评分低于60的(含60分的),由城管部门约谈企业法人代表,即日开始,暂停该企业7天主签运输合同的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等业务申请。整改合格后可恢复业务申请受理。

(六)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级结果运用

1. 在企业申办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增加运力等业务时,给予开辟绿色通道,优先提供便捷服务(次年在保证月考核优秀的前提下,线路证有效期为15天且可申请延期)。

2. 在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评优评先时,予以推荐。

3. 向社会、行业宣传推介。

(七) 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等级结果运用: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停办企业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手续。

六、其他规定

不具备合法资质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和车辆,不得参与建筑垃圾营运,违者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惩。

 

 

附件2

 

益阳市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

及配套设施标准化建设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和市蓝天办的相关部署,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 总体要求

1.1选址及总平面布置要求

(1)应满足供电、供水、废水处理回用、废水达标排放的要求。

(2)洗车作业平台配套设施应布置在渣土处置工地的出口处,建设开挖基坑以外。

(3)应避开地质断层及可能产生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

(4)洗车作业平台应包括洗车工作区、配套设施区、车辆进出口及其他。

(5)应合理利用地形,节省土地,节约投资。

6)工艺流程应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流程便捷,使用方便。

1.2 设施组成

洗车作业平台的建设规模,可根据工程渣土处置量的规模划分为I类、II类。原则上,渣土处置量大于3000m3(含)的工程应建设I类洗车作业平台;3000m3以下的工程或无充足条件建立完善的洗车作业平台的应急抢险工程、管线迁改工程、地铁疏解工程、工程洗车作业平台建设阶段、工程扫尾阶段等情况,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落实防污措施,应建设II类简易洗车作业平台。

    I类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包括以下十部分内容:

1)过水槽;(2)自动洗车机;(3)人工冲洗平台;(4)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5)工地围挡、裸土覆盖和降尘处理;(6)废水收集处理设施;(7)工地出口保洁与维护;(8)用电及照明;(9)工地视频监控设施设备;(10)环保安全、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II类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包括以下七部分内容:

1)人工冲洗平台;(2)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3)工地围挡、裸土覆盖好降尘处理;(4)废水收集处理设施;(5)工地出口保洁与维护;(6)用电及照明;(7)环保安全、设施验收及运行维护。

   在实际建设中,施工方应合理布置施工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及主管部门要求合理选择建设适宜的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

1.3 建设要求

(1)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应在工程开工运输渣土前建设完成,并保证工程竣工时能保持完好,如果损坏,要及时修复。

(2) 洗车作业平台出口应设置可有效阻挡废水 外流的挡水设施。

(3)自动洗车机可自行选购安装,但其各项指标应满足本技术要求。

(4)洗车作业平台应合理处置废水收集沟、排水管、清水池、废水处理设施等。泥浆和废水的处置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鼓励车辆冲洗废水处理达标后循环使用。

5)洗车作业平台内路面应进行全硬化处理,并按载荷要求配筋,自动洗车机区域的载荷应同时满足设备要求。

6)洗车作业平台的进、出口设置应满足驾驶员视线要求,并应设立醒目标识。

7)洗车作业平台应设置高光效、长寿的照明光源,可满足洗车作业及现场管理的要求,应保证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区域平均照度不小于30Lx。在洗车作业平台出口处应设置投光灯,保证车辆轮胎、底盘的照明要求。

1.4 管理要求

1)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必须按标准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渣土处置许可手续。

2)洗车作业平台现场应配备不少于3名渣土运输车辆专职清洁人员,其中2人各配备一只高压水枪,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出场前的人工冲洗工作,1人负责渣土运输车辆出场前的清洁检查工作。专职清洁人员应经过专业系统培训,熟悉渣土运输车辆冲洗的工艺要求及洗车设备的运行要求。

3)渣土运输车辆冲洗完成后必须保持车体洁净,车辆冲洗后应满足下列要求:

车底、车轮及轮胎夹缝目测无泥沙;

车身可触及部位手触无污迹;

车头手触无污迹,车辆箱体两侧及尾部目测无泥沙;

车身图案、字体、车辆号牌清晰可辨认,无遮挡。

施工单位清洁检查人员应对照要求,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清晰不合格不予放行。

(5)每日外运工作开始前应检查洗车作业平台的冲洗设施、照明、探头、废水设施及人员配置情况等:

过水槽、自动洗车机、人工冲洗平台内各项设施应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各用水设施的水量、水质应满足使用要求;

照明装置能正常使用,保证车辆冲洗、检查时视线清晰;

过水槽和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内沉积的泥沙应于每日开工前清理干净,各项设施保持完;

现场监控探头应指向洗车作业平台出口,监控画面清晰,相关监控画面应传至市、区指挥渣管服务平台;

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已进行硬化处理,无裸露土地;

暂不进行施工的裸露土地进行有效覆盖,降尘设施保持完好,可正常使用;

洗车作业平台专职清洁人员已到岗,高压冲洗水枪可以正常使用;

工地出口处水车及保洁人员已到岗。

5)所有驶出工地大门的渣土运输车辆,必须进行车辆冲洗工作。严禁未经冲洗干净的车辆驶出工地,严禁带泥上路路。洗车作业平台至出入口大门之间的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保持洁净,路面见本色。

2. 过水槽

过水槽为洗车作业的第一道工序,过水槽是由下坡池壁、上坡池壁和池底组成的梯形池体结构,包括障碍物和槽内储水。过水槽底部设置集泥及排水管,排水管与废水处理系统连通。过水槽内水面以上设有给水管,给水管接市政用水或清水池。所述障碍物用于使车辆前进过程中产生振动,从而使车辆上附着不牢固的泥土震落,水槽内储水用于使经过得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得到初步清洗。建设I类及II类洗车作业平台时均要求建设过水槽,过水槽的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2.1 注意事项

1)过水槽的入口必须保障良好的通视条件,应设置明显的减速或停车等交通标识,提醒驾驶员出入口的存在,以保证车辆进入时的安全;

2)过水槽内加水可选用市政供水,鼓励选用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洗车用水质要求的其他来水。加水不宜太满,池内水深应保持在0.4~0.5m。车辆通过时,速度应不高于5Km/h,防止大量水涌出;

3)过水槽内的水应于每日开工前更换,过水槽及集泥沟内的泥沙每天开工前清掏干净;

4)过水槽更换水不可直接排放,应排入废水处理系统内;

5)冬季施工时,夜间无车辆清洗时应及时存水放出,待需要使用时再加水,避免结冰后无法使用;

6)应在过水槽进出口及两侧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2.2 技术要求

过水槽宽不小于4m,池底长度不小于10m,过水槽两端设置坡道,坡道的坡度不超过20%,坡道上、下端应设缓坡坡段。过水槽深度不超过1.5m,过水槽内水深0.4~0.5m,池底中心位置设置集泥沟,集泥沟长度不小于8m,可与池底同长,宽度不大于0.75m,深度不小于0.3m,过水槽底部设排水管与沉淀池相连,水面以上设一根给水管道过水槽,过水槽两侧应设置防碰撞混凝土矮墙,矮墙均涂刷黄、黑相间防碰撞反光警示标识,条纹间距150mm,矮墙设计高度0.4m,宽度0.24m,矮墙上应安装高度不低于1050mm的防坠栏杆。在过水槽底车辆行驶区域内应安装可增加车辆前进阻力的设施,促使车辆在前进过程中产生振动,如铺设网状格栅板、在车辆前进方向垂直铺设螺纹钢或角钢等,具体设施科根据车辆轮胎类型及实际情况来选定,池底设施应满足车辆载荷要求。过水槽建设示意图见附图。

3. 自动洗车机

自动洗车机由两端的侧喷装置、底部的底喷装置及入口前的感应装置组成,一般采用智能化控制,光感应或磁感应传感器启动。不同车辆的I类洗车作业平台均要求安装自动洗车机,洗车机可自行选购,自动洗车机的选购及使用应满足一下技术要求。

3.1 出入口设置

1)自动洗车机的入口应设置两个防撞墩,防止车辆行进中损坏设备,防撞墩不应阻挡渣土运输车辆的正常行驶;

2)自动洗车机与过水槽之间应设置与沉淀池相通的集水沟,上铺格栅板,以使车辆驶出过水槽时带出的水流入废水处理系统;

3)在洗车及入口处或过水槽边安装智能感应装置,设置定时控制开启,保证车辆在洗车机内的停留时间。

3.2 管理要求

1)车辆慢速进入自动洗车机,行驶速度不应高于5Km/h。当车辆驾驶室进入洗车机时,洗车机已完全开启并达到额定工作状态,车辆进入洗车机后应在洗车机内停留进行冲洗,当车尾完全离开洗车机时方可停止喷水;

2)每辆渣土运输车辆在洗车机内停留进行冲洗的时间不少于60S,应通过智能感应装置进行控制,保证车辆在洗车机内的停留时间;

3)车辆箱体及两侧冲洗用水应为市政供水;车辆底盘及轮胎冲洗可 选用市政供水,或经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达标的循环水。鼓励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过滤等处理达标后循环用于自动洗车机;

4)洗车机中间应设置可开启盖板,满足检修及底部排泥需要,车辆清晰后的废水有洗车机底部收集沟收集后进入废水处理系统内沉淀、过滤等处理,达标会后排放或用于下一辆渣土运输车辆的清晰;

5)洗车机基础应根据载荷需要进行配筋,基础应设置泥水收集沟,满足排泥需要。

3.3 自动洗车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动洗车机应满足长期多次转场使用要求,其主体钢结构必须采用热镀锌工艺进行防腐处理。材质及其零件、紧固件应采用防腐材料或进行防腐处理,如热镀锌等;

2)自动洗车机应采用自动控制,感应装置应合理设置,保证在车辆驾驶室进入洗车机之时,洗车机已完全开启并达到额定工作状态,保证自动控制装置启动或关闭的时间允许偏差为+2S,并设有手动、半自动功能;

3)自动洗车机应在车辆双轮位置设置强效喷嘴对车辆轮胎夹缝进行加强冲洗;

4)自动洗车机应具有对车辆各部位外表面的清洗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底盘、车辆轮胎、车辆箱体两侧及后侧箱板。并使用清洗完的车辆达到清洗质量要求;

5)清洗水压、流量、清洗角度和清洗设计应能调整,并应满足不同的渣土运输车辆轮胎和底盘的清洗要求;

6)安全设计应可靠,安全装置齐全、安全标识应清晰,并应确保清洗过程安全、有序;

7)自动洗车机应考虑污泥收集装置,并应满足污泥及时清运的要求;

8)自动洗车机的电器控制系统应有防护措施、抗干扰能力和检测能力,并应有完善的系统保护功能,发生故障时系统应能紧急停机;

9)自动洗车机中部应设置可开启盖板,盖板开启后可满足洗车机底部泥沙清理要求。

3.4 技术要求

自动洗车机长度原则上不低于7.5m,在场地受限严重的工程场地内,长度可适当缩短,但自动洗车机长度不可低于5m

17.5m长自动洗车机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车辆通行宽度不小于3m,载荷应满足不低于100t

全机喷嘴总数量不少于320个。

底喷装置中喷嘴分普通喷嘴和强效喷嘴,总数量不少于240个,其中强效喷嘴数量不少于42个,喷嘴分布密度不小于27/m(以车辆通行方向长度计),普通喷嘴的孔径不小于7mm,强效喷嘴孔径不小于10mm

侧喷装置用于车轮冲洗及车厢冲洗,用于车轮冲洗侧喷装置设置不少于2排,高度分别为0.6m0.8m,喷嘴数量不少于81个,分布密度不少于8/m(以车辆通行方向长度计),喷嘴口径不小于7mm

自动洗车机用水应符合洗车用水水质要求,并同时满足设备要求,底喷装置及用于车轮冲洗的侧喷装置单个喷嘴水压不低于0.2MPa,流量不小于25L/min。车厢冲洗的侧喷装置单个喷嘴水压不低于0.2MPa,流量不小于50L/min

喷嘴应按一定角度布置,可满足车头、车辆箱体两侧及尾部、轮胎、底盘冲洗要求。

25m长自动洗车机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车辆通行宽度不小于3m,载荷应满足不低于100t

全机喷嘴总数量不少于294个。

底喷装置中喷嘴分普通喷嘴和强效喷嘴,总数量不少于210个,其中强效喷嘴数量不少于32个,喷嘴分布密度不小于35/m(以车辆通行方向长度计)。普通喷嘴的孔径不小于7mm,强效喷嘴孔径不小于10mm

测喷装置用于车轮冲洗及车厢冲洗。用于车轮冲洗的侧喷装置设置不少于2排,高度分别为0.6m0.8m,喷嘴数量不少于60个,分布密度不小于9/m(以车辆通行方向长度计),喷嘴孔径不小于7mm

自动洗车机用水应符合洗车用水水质要求,并同时满足设备要求,底喷装置及用于车轮冲洗的测喷装置大哥喷嘴水压不低于0.2MPa,流量不小于25L/min。车厢冲洗的测喷装置单个喷嘴水压不低于0.2MPa,流量不小于50L/min

喷嘴应按一定角度布置,可满足车头、车辆箱体两侧及尾部、轮胎、底盘冲洗要求。

4. 人工冲洗平台

车辆经自动洗车机冲洗后进入人工冲洗平台,人工冲洗平台主要目的是对车轮、底盘、箱体进行检查,对未冲洗洁净处进行人工冲洗,人工冲洗平台主要是由沥水带、四周的集水沟、两侧的挡墙及高压水枪组成。

4.1 出入口设置

1)人工冲洗平台与工地出入口之间的路面应进行全硬化处理,保持洁净,路面见本色;

2)人工冲洗平台出口处应设置缓冲区,缓冲区内应由施工单位安排1-2名专职人员对渣土车辆是否清洁达标进行检查。

4.2 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1)人工冲洗平台两侧高压水枪总数不应少于2支,并配有合适的储水容器,高压水枪移动范围应可满足车头及车位冲洗要求。

2)人工冲洗平台基础应满足车辆载荷要求,路面应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II类洗车作业平台路面可采用钢板接铺设,钢板间采用链接片固定,应不留缝隙;

3)高压水枪冲洗压力不小于0.3MPa,流量不小于40L/min,水源为市政给水或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的来水;

4)人工冲洗平台四周应设置集水沟,集水沟应加盖钢筋混凝土盖板,防止洗车废水外流,集水沟两侧外2m范围内路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满足人员站立要求。

4.3 技术要求

人工冲洗平台示意见附图。I类洗车作业平台均要求建设人工冲洗平台,人工冲洗平台建设参与以下技术要求实施。

外形尺寸:L=1210m D=4m

沥水带尺寸2张,L=118m D=1m

高压水枪:不少于2支,流量不小于40/min,水压不小于0.3MPa

II类洗车作业平台为简易设施,路面可采用钢板拼接铺设,钢板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0mm的热轧中厚钢板,级别为Q235B,钢板擦用螺栓固定,其设计应参考以下技术要求实施

外形尺寸:L=10~20m D=5m

高压水枪:不少于2支,流量不小于40L/min,水压不小于0.3MPa

5. 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

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指从渣土运输车辆入场口至渣土开挖点直接洗车作业平台之间的行车道路,通行道路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保持畅通和清洁,并定期洒水。

(2)场内渣土运输车辆通行道路进行全硬化吃力,不可有裸露土地,硬化宽度3~5m,硬化方式可根据现场情况具体设计,如采用混凝土硬化或采用钢板、路基板等铺设,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轮不沾泥土。

(3)场内道路区域内设立必要的统一、规范的标志,如安全警示牌、路线指示牌等。

(4)所有进入施工场地内的渣土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和交通标志行驶。

6. 工地围挡、裸土覆盖和降尘处理

(1)工地四周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要求设置施工围挡。

(2)工地现场进行分区施工。暂不能施工的地面,应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不可有裸露黄土。

3)施工现场应配备雾炮机,当渣土开挖运输时应开启雾炮机进行喷雾降尘,雾炮机的数量与现场作业挖掘机的数量应一致。

7. 废水收集处理设施

(1)洗车作业平台产生的废水应全部截流。当洗车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网时,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污水排入城镇小水道水质标准》(GBT/T31962-2005)纳管标准后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未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根据收纳水体功能要求,满足排放标准后方可外排。

当洗车废水沉淀处理后外排时,沉淀池应采用三级沉淀,有效池容不小于200m3,沉淀池可按以下要求设计:

  设计规模:         225m3/h

  数量:             1

沉淀池总尺寸:     LxBxH=5.0mx5.0mx4.5m

设计表面负荷:     最大流量时q=2.67m3/m2·/h

池深:             4.5m

有效水深           3m

(2)当洗车废水处理后循环用于洗车时,洗车废水应根据水质、水量,采用隔油、沉淀、过滤等基本工艺和其他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出水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并满足自动洗车机哟哀求后方可回用。

(3)当洗车废水处理后循环用于洗车时,循环水回用系统应铺设一条补水管,补水量根据洗车过程中损失的水量确定。当补水采用自来水作为补充水时,补水管应安装水表并采取防止自来水被污染的措施。

(4)废水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可使用一体化处理设施,处理效果应达到预定的标准。

(5)自动洗车机的取水设备由自动洗车机厂商配套提供,其摆放位置、流量、扬程及功率应满足自动洗车机要求。

(6)洗车作业平台配套建设的沉淀池或清水池等地下式水池,水池四周必须设置栏杆防止人员坠落,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500mm

(7)沉淀池内的泥沙必须日产日清,在当日开工云土前应保证沉淀池内无泥沙淤积。

8. 出口保护与维护

8.1 洗车作业平台出口

洗车作业凭条出口至工地出口之间为缓冲区,缓冲区应满足一下要求:

1)洗车作业平台出口设置缓冲区,缓冲区长度应根据工地现场情况设置,缓冲区宽度不小于5m,缓冲区路面应采用铺设钢板、路基板方式或使用混凝土等进行硬化处理,保持洁净,路面见本色;

2)缓冲区地面标高应低于场地外面标高,并向场地内进行坡降,防止废水外流。

8.2 渣土处置工地出口

1)出入口须采用铺设钢板、路基板方式或使用混凝土等进行路面硬化处理,场外硬化须与公共道路连接;

2)渣土处置工地出口与外部区域之间应建设有效挡水设施,废水不得流出场外。

3)渣土处置工地运输沿线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保洁人员和洒水车1辆,确保工地运输沿线道路湿化、卫生整洁。

9. 用电及照明

9.1 设计要求

1)用电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和清洗工艺要求确定,除特殊要求以外,用电负荷为三级,供电系统的电压等级应为200/380V

 2)底压配电线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应做好漏电保护装置的上下级配合。

 3)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非安全电压的电气设备应置于洗车工作区之外。洗车工作区的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55,电气控制箱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向该区域供电的线路必须采用绝缘等级为500V加强绝缘的铜芯电缆。

 4)安全电压回路的带电部分不得与大地连接,不得与其他回路的带电部分或保护线连接。用电设备费带电部分的金属外壳应作等电位连接。

 5)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新装、大修或长时间停用后需恢复使用的设备,其电动机绕地绝缘电阻值不小于0.5MΩ;三相不平衡电流不超过额定电流的10%。

6)采用节能、防潮的照明装置及开关,供电插座应使用防水型插座。照明装置安装应正确、合理、牢固和整齐。灯具、开关、灯头、插座、接线盒等部件的规格与性能应相互匹配,并且完整无损。灯具与相关附件的连接应正确可靠。

7)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的防雷及接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的有关规定。

9.2 电源

电源设置应距自动洗车机及人工洗车平台保持一定距离,可利用就近施工箱变供电,干线电缆直埋从箱式变压器引至配电柜(电源点根据现场确定),主电缆路由根据现场情况调整,电缆埋深为电缆外表距地不小于0.5米。

9.3 照明系统

1)为照亮整个洗车区域,方便车辆出入,在洗车作业平台一侧设置2~3座杆式路灯,路灯与平台距离不大于3m,两台路灯间距20~30m,光源为LED灯,功率150W,杆高6m

2)在人工冲洗平台出口两侧设置防水型投光灯,光源为LED灯,功率100W,投光灯落地安装,光源照射调度以照亮车辆底盘为准。

10. 工地视频监控设施设备

    渣土处置工地应安装工地视频监控,视频监控资料接入城管执法部门视频监控平台,工地视频监控设施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1)渣土处置工地在以下位置安装视频监控摄像头

工地主要进出口和项目监控室;

洗车作业平台出口;

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

2)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为于30个天。

3)监控摄像头的技术参数要求:

工地主要进、出口根据实际需要各安装1-2个大于200万像素红外高清网络枪式摄像机,摄像机位置与需要监控区域的距离不低于50米,工地出口位置安装的枪式摄像机视角尽量能够拍摄到工地门前道路的卫生状况和出场车辆行驶状况;

洗车作业平台出口位置安装1个大于等于200万像素红外高清网络枪式摄像机,摄像机的视角位置能够看到洗车平台洗车作业的基本情况,摄像机与需要监控区域的距离不低于50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采用立杆或支架方式安装摄像机,监控立杆高度原则上不低于6米,材质为国标低硅高强度低碳镀锌喷塑钢管,管壁厚度≧4MM,底部法兰厚度≧14MM,地笼为0.4M×0.4M×0.6M,全混凝土浇筑,接地为镀锌扁铁(4MM×1MM)地阻≧4欧姆。横臂长度安装2个摄像头。

4)工地视频监控使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城管视频数据有线专线汇接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视频监控平台上,网络摄像机使用国标版本通信协议,每路视频监控的传输带宽在2M以上。

11. 环保安全、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11.1 环境保护及安全

1)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的废水处理系统、循环水回用系统和排污装置等辅助设施应与洗车作业平台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成、同时启用。

 2)对车辆冲洗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分别采用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有关规定。

 3)在洗车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及废油不可随意丢弃处置,工地有污泥和废油的储存设施,污泥和废油定期妥善处置。

 4)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的安全与劳动卫生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8)的有关规定。

 5)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在危险位置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6)沉淀池四周设置栏杆防止人员坠落,栏杆高度不低于15000mm

 7)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8)操作人员上岗时遵守安全作业和劳动保护规定,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

11.2 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

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内各建(构)筑物和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2)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预制构件、器材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

(3)工程的施工变更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

(4)设备安装施工前应符合设备安装的环境条件。

(5)车辆 冲洗设备的试验与验收应符合本技术要求第3章的相关要求。

(6)对国外的引进的专有清洗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说明、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电气装置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575-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200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的有关规定。

(8)渣土处置工地洗车作业平台内的给排水和废水处理及循环水回用系统工程的施工与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有关 规定。

(9)洗车用水供水管道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水压试验。

(10)循环水的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规定进行验收。

(11)外排的废水水质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规定和长沙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验收。

(12)洗车作业平台及配套设施各项设备启动前应充分做好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13)操作人员应依照设备说明定期检测调整各部件,按时填写运行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

(14)洗车用水为非传统水源或循环用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的项目、方法及频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的要求;

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应保持明显和完整;

自动洗车机的用水应满足设备要求。

12. 附则

 本技术和管理要求自2020121日起正式施行。

13. 附图

附图1    I类洗车作业平台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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