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超标排放油烟案
发布时间:2018-12-05 11:37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2018611日,城管数控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某湘菜馆对外排放的油烟味道较重,对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同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该湘菜馆的经营者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查明,该湘菜馆虽安装了油烟净化设施,但由于设备安装时间较长,缺乏维护保养,经第三方检测公司检测该店对外排放的油烟,超过国家标准的2倍,执法人员向该湘菜馆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规定: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并且灶头数量在3个以上5个以下的;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但排放的油烟超过检测标准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对外排放超国家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的油烟,并对周边群众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应予以处罚。201873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1886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一些经营性餐饮店经营者投机取巧认为只要有油烟净化设施就可以了,并不理会净化设施是否能达标排放。净化设施以次充好不仅造成废气排放,环境污染,还会危害到周围居民的健康,引起居民投诉,污染严重的还会引来执法人员的“登门拜访”得不偿失。在此温馨提示广大经营性餐饮店的经营者“请安装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共同守护美好蓝天”。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