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损毁城市树木案
发布时间:2018-12-05 17:52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20182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梁宏春在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南侧(赫山步行街对面)原轴承厂前未经批准擅自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执法人员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现场予以依法取证,向当事人送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于201835日到益阳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四大队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梁宏春未经批准擅自对城市树木进行砍伐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砍伐城市树木2株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对当事人处以两千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梁宏春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对城市树林砍伐,损坏了城市树木绿化设施,依法应予以处罚。201835日,当事人到益阳市城管执法局直属四大队接受调查处理。2018416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梁宏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城管提醒:擅自砍伐毁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严重影响市容市貌,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砍伐城市树林,应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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