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发布时间:2018-12-05 14:50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201862820时许,益阳市金山南路以东的国色天香工程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四节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第一条的基础上按每立方米30元增加处罚额,总额不超过3万元;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遗撒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处罚。2018628日,我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处理,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益执整通字〔201820025号),责令其依法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立即对被污染的城市道路清洗还洁。79日,大队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承运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