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店外经营案
发布时间:2018-12-05 11:46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2018510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餐饮店将桌椅摆放在门店外的人行道上经营,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整改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并继续将桌椅摆放在门店外经营,我大队在510 日至628日期间对当事人店外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证据收集: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按照法定程序对该当事人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将桌椅摆放在门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整改,继续将桌椅摆放在店外经营。2018629日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大队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201875日,我大队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城管提醒:城市容貌的管理需要广大市民及经营者的配合,对违法店外经营的不配合整改的经营户,我大队将采取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这座城市的容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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