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损坏城市道路案
发布时间:2020-06-08 09:23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案情回顾:202034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赫山区教育南路沥青路面破损,影响车辆通行安全。我局随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实,益阳大众汽车运输公司于2019115日至202024日在赫山区海洋城以北、教育南路以东原益阳市麻纺厂地块运输渣土中损坏城市道路。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法律链接:本案当事人益阳大众汽车运输公司在运输渣土中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七)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呢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罚。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当事人益阳大众汽车运输公司在运输渣土中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符合《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章第一节第三条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其处罚基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本案当事人益阳大众汽车运输公司在运输渣土中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202034日,我大队对该案立案调查处理。319日,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市政损失外,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决定。

城管提醒: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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