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执行〈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09-17 10:01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     [字体:  ]

2021年元月18日,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执行〈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益医保发〔2021〕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2019年3月1日,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办〔2019〕55号),文件明确了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拟定全省医疗服务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的工作职能。省医疗保障局依据2002年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对《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02)》增补和调整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湖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目录(2019)》(湘医保发〔2019〕42号)和《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0〕51号)等文件。

我市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湘医保发〔2019〕42号文件精神,形成了我市现行的《关于益阳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0号)、《关于益阳市全面取消公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益医保发〔2020〕16号)两个文件,在此基础上又出台了《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益医保发〔2020〕33号)。《关于执行〈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补充说明的通知》(益医保发〔2021〕3号)是对上述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做的补充说明。

二、主要内容

(一)执行二类、三类及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医疗机构参照执行《益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益医保发〔2020〕33号)文件中涉及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说明、备注以及六岁以内儿童加收等修订内容。

(二)明确了数字化摄影(DR)、鞘膜积液穿刺抽液术补充二类、三类及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标准。

(三)规范管理。《通知》要求各区县(市)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督促各相关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在执行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