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优化营商环境,确保行政执法依据与上级规定保持一致,我局起草了《关于宣布〈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失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24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送至yyzyfg123@163.com。
书面信函:请将意见邮寄至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邮编:4130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文件失效征求意见”。
附件:《关于宣布〈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失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附件:
关于宣布〈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失效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本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严格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最新工作要求,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背景与依据
近期,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出台了《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简称《省局规定》),并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省局规定》对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认定、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及程序等作了全面、统一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印发的《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以下简称《原清单》),其制定依据、规范内容已被《省局规定》完全涵盖且部分标准不尽一致。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出现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有必要对《原清单》进行清理。
二、决定内容
宣布《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管领域涉企柔性执法“四张清单”》(〔2022〕43号)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正式失效。
三、后续执行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涉及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执行。
四、实施日期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