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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山龙光桥湖南华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5·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6-08-19 11:25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1日13时30分,湖南包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某某)在龙光桥街道湖南华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某某),进行厂房棚顶防水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6099万元(不含行政处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的规定,2026年5月18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赫山龙光桥湖南华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5·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陈某某担任,区应急管理局、赫山公安分局龙光桥派出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龙光桥街道为调查组成员单位,并邀请具有相当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协助事故调查。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调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证据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属于建筑行业领域厂房屋面防水及前置积灰清理施工作业过程中,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违章在局部区域集中堆放饲料积灰,造成屋面荷载严重超载,引发结构失稳坍塌,作业人员无安全防护措施坠落,引发的一起一般高处坠落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施工项目简介

  华某某某与包某某签订了《湖南华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防水、清淤安全协议》,约定如下:工程范围为华某某某公司厂区防水、清淤等工程;工程以包工、包料、包清淤、包垃圾清运、包工程质量和包安全责任的承包方式发包;工程时间为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二)事故施工项目登记备案情况

  该项目未按管理权限在相应层级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三)事故相关单位及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华某某某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02年07月19日,住所为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街道;经营范围:饲料生产;牲畜饲养;动物饲养;家禽饲养;活禽销售,种畜禽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华某某某成立了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明确了人员分工及各自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2026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按计划进行了2026年节后复工专题安全培训考试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经查:华某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违法将防水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包某某,未对包某某的技术安全性、操作人员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防水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无登高操作证等问题隐患,未对进场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现场风险告知,作业人员不熟悉厂区建构筑物结构特性,屋面荷载禁忌及厂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无基础保障。

  2.施工单位:湖南包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防腐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成立于2021年10月29日,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马良社区。包某某以杨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和唯一受益人。无固定在册从业人员,无其他合作经营主体或合伙人,实际运营模式为家庭作坊式个体经营,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揽防水工程业务,临时聘请人员进行施工作业。

  经查:包某某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计划,对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事发时,该作业高度超过2米属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死者杨某某及两名伤者均未取得该类证书。对屋面高处作业、物料堆载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全面缺失,未针对屋面物料堆放、高处防水作业制定专项安全管控方案,未明确屋面堆载限值、堆放方式及转运要求,无针对性安全防控措施,盲目在屋面局部区域集中堆放物料,造成屋面荷载严重超载,是引发结构失稳坍塌的重要管理诱因。作业全过程处于无管控、无防护的危险状态。因法定代表人已死亡,无对应权利义务承接主体,实质上已处于事实终止运营状态,企业主体名存实亡。

  (四)相关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1.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定”方案明确规定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注册手续办理,组织做好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在建工程的质量与安全,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定了2026年全区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抽查计划,印发了《关于开展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全区居民自建房和小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紧急排查的通知》《关于开展春节前全区居民自建房及小散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了湖南省住建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培训,进行了小散工程相关安全生产抽查活动。

  经查: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华某某某防水工程的实施情况,施工安全管理有缺位。

  2.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制定了城建领域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工作方案,对华某某某进行了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明确由开发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由邓某某主持工作,曹某某具体负责项目建设与小散工程。

  经查:开发建设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华某某某防水作业现场失管失察。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勘验情况:为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2026年5月2日,事故调查组专家成员对华某某某生产厂房主车间西南侧投料口屋面中心区域进行现场勘验,针对该厂房屋面坍塌施工事故开展现场实地勘验,核查现场情况、结构破损状态及事故关联诱因,为事故原因认定提供现场依据。

  

  事发现场平面示意图

  2.现场概况与坍塌区域范围:本次发生坍塌的建筑为轻钢结构厂房斜屋面,坐落于华某某某生产主车间西南侧投料口位置。经现场测量,涉事整体屋面为东西散水斜屋面结构,厂房涉事段整体尺寸为东西长25米、南北宽8米。

  本次屋面坍塌区域集中在厂房西侧半幅区域,具体坍塌范围为南北宽度8米、东西长度约3.8米。坍塌区域整体高差明显,其中斜屋面中心位置距地面垂直高度8.6米,屋面最低点距地面垂直高度6.5米,坍塌遗留物中心点距离原屋面高度7.2米。屋面原有彩钢瓦局部留存,中间部位彩钢瓦仍固定于屋面主体结构,西侧彩钢瓦随断裂钢檩条整体下垂,下端接近地面,现场坍塌痕迹完整、清晰可辨。

  坍塌部位高处坠落现场示意图

  3.现场物料核查情况:经现场勘查,坍塌区域正下方地面散落大量湿混饲料灰,共计132袋包装物料。通过单袋抽样称重、核对装袋总数量的方式进行核算,确认现场散落湿混饲料灰总重量约3吨,物料集中堆积于屋面坍塌正下方核心区域,无大面积偏移散落情况。

  坍塌区域正下方地面湿混饲料

  4.建筑结构及破损勘验情况:涉事投料口屋面为钢结构体系,主体由斜梁、C型独立钢檩条及彩钢瓦组成。其中主车间西南侧投料口屋面两品斜梁两侧各设置7根C160×60×20×2.5型C型独立钢檩条,屋面围护材料为常规彩钢瓦。

  经现场细致核查结构破损状态,西侧7根C型钢檩条中,有5根檩条北侧与焊接部位完全拉断,南侧端头仍留存并固定在钢斜梁上;剩余2根未发生断裂的C型钢檩条,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弯曲变形,结构受力失效特征明显。

  针对核心连接部位核查发现,北侧钢斜梁与断裂钢檩条的连接方式为焊接,所有焊接连接处均呈现不均匀断裂痕迹,断口形态不规则、受力破损特征显著。同时核查确认,现场钢结构焊接施工工艺、焊缝成型质量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施工规范标准,且整体焊点布局杂乱、存在明显疏漏,焊接施工质量存在严重缺陷。

  C型钢钢檩条断口照片

  5.事故原因判断:结合现场物料堆放情况、结构破损形态、焊接施工质量核查结果及屋面坍塌受力特征综合分析,本次华某某某生产厂房主车间屋面坍塌事故,屋面载荷集中堆放超载为事故主要原因,钢结构焊接质量缺陷为次要诱因。现场坍塌区域屋面上方集中堆放共计3吨湿混饲料灰,局部载荷远超该轻钢屋面设计承载限值,造成屋面结构瞬时超负荷受力,最终引发钢檩条断裂和屋面局部坍塌。

  6.勘验结论:本次坍塌区域主车间西南侧投料口轻钢斜屋面及屋面以下坍塌区域及周边,该坍塌区域面积约30.4㎡(南北8米×东西3.8米),现场散落湿混饲料灰约3吨,结构破损痕迹完整、现场状态清晰。屋面局部集中堆放大量湿混饲料造成荷载严重超载,是本次屋面局部坍塌事故的主要直接原因。

  (六)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1.杨某某,男,54岁,益阳市资阳区张家塞乡大谭口村,包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6年5月1日,在事故中死亡。

  2.杨某香,女,51岁,杨某某妹妹,资阳区茈湖口镇祁青村,包某某临聘人员,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继发性腰椎管狭窄、腰椎附件骨折、左侧肋骨骨折、肺挫伤、全身多处组织损伤、迟发性内脏出血。

  3.张某某,男,杨某香儿子,资阳区茈湖口镇祁青村,包某某临聘人员,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腰部扭伤、右胫骨下段青枝骨折、鼻出血(右)。

  (七)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8.6099万元,主要为死亡赔偿金等(不含行政处罚罚款)。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信息报送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根据对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整理)

  2026年5月1日8时许,包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电话通知杨桂香到华某某某做防水。10时许,杨某香先到,领了蛇皮袋,随后杨某某也到了,两人从车间主楼东侧窗口翻入原料库装卸区顶篷,经过原料装卸区顶篷到车间附属区消防通道顶篷清理沉积的饲料灰。作业到12时许,杨某某、杨某香到外面吃完午饭后,再次通过车间主楼东侧窗口进入车间附属区消防通道顶篷清理沉积的饲料灰。不久,张某某也赶到了华某某某,于是杨某香到厂门口接张某某,一起进入作业区域后,张某某帮杨某某扯蛇皮袋口装饲料灰,杨某香单独作业。13时30分左右,屋顶突然坍塌,三人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连同防水作业以来累计的袋装饲料灰一起随顶棚坠落至地面,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某某某机修工杨某平发现有3名人员摔伤,随即电话告知生产部经理邓某,邓某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发现3名伤者已由屋面坠落至地面消防通道投料口左侧,顶棚清理堆放的粉尘袋也已坠落至地面。其中伤者杨某某伤情最重,出现耳朵出血、呼吸困难症状;伤者杨某香神情痛苦,不停呼叫;伤者张某某未呼救,仅自述手部疼痛。当场询问杨某平是否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得知已拨打急救与报警电话后,立即安排机修工李某前往公司厂区门口指引120急救车。13时50分,财务经理郑某微信告知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发生了坠落事故。

  为防范次生事故,避免出现屋面二次坍塌风险,邓某对现场周边进行初步巡查。120急救车抵达现场后,邓某配合医护人员将三名伤者抬上救护车,并随车紧急送往益阳市第三人民医院救治。14时35分,向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报告了事故情况。23时许,杨某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赫山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以及属地龙光桥街道等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第一时间均派出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三)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某某某对伤者积极开展救援,并及时向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落实了逐级上报的工作要求;龙光桥街道以及公安、应急等部门单位接到事发情况报告后,均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对事发经过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收集事故发生的相关情况,督促企业全面排查风险隐患。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龙光桥街道的组织协调下,华某某某积极善后,安抚死者家属并达成赔偿协议,善后处置未出现社会舆情和不稳定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事发时,该作业高度超过2米属高处作业,杨某某、杨某香、张某某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工种类别为“高处作业”,三人均未取得该类证书。

  2.物的不安全状态:包某某在开展屋面防水前置清理、饲料灰尘装袋作业过程中,存在违规作业行为,在屋面局部区域集中堆放袋装湿混饲料,堆载总重量达3吨有余,该集中荷载远超该轻钢屋面结构允许荷载值,属于典型的违规超荷载堆载行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1.包某某: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计划,对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作业全过程处于无管控、无防护的危险状态。

  2.华某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将防水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包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员刘某某对防水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无登高操作证等问题隐患,未对进场作业人员开展入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及现场风险告知,作业人员不熟悉厂区建构筑物结构特性、屋面荷载禁忌及厂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业无基础保障。

  3.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开发建设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华某某某防水作业现场失管失察。

  4.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在日常巡查中,未发现华某某某防水工程的实施情况,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缺位。

  四、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杨某某,作为包某某法定代表人,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导致防水作业全过程处于无管控、无防护的危险状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彭某某,男,华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防水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1]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某,女,华某某某安全管理员,对包某某防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管理建议,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2]的规定依法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曹某某,男,中共党员,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开发建设部工作人员,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华港饲料防水作业现场失管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2.杨某,男,中共党员,益阳市赫山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未及时发现华某某某防水工程的实施,施工安全管理有缺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向区住建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包某某,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制定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计划,对施工项目管理不到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华某某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不到位,违法将防水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包某某,对防水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与协调、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3]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防范同类轻钢厂房屋面维修、防水施工、积灰清理及高处坠落、屋面坍塌事故重复发生,提出以下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华某某某。一是立即对全厂所有轻钢厂房、屋面结构开展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重点核查钢檩条、斜梁、焊接节点、屋面承载能力,对焊接质量缺陷、构件变形、结构薄弱部位立即停工整改、加固维修,建立厂房结构安全台账。二是健全外来施工单位准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先审核、后进场制度,严禁无资质、无方案、无安全措施队伍擅自进场施工。三是严格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全过程在岗巡查,杜绝安全员脱岗、监管空岗,对屋面高处作业、物料堆放等高危作业实行专人旁站监管。四是完善进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结构风险告知制度,如实告知外来作业人员厂房屋面设计荷载、结构薄弱区域、禁止堆载区域及高处作业禁忌。五是修订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屋面维修、防水补漏、积灰清理等零星临时作业专项管控流程,实行作业审批、风险研判、现场监护闭环管理。

  (二)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区住建局。强化建筑防水防腐保温行业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承接屋面维修、防水工程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零星临时施工作业监管机制,堵塞小工程、小维修、短工期项目的安全监管盲区,实现高危作业全流程、无死角管控。强化轻钢厂房结构安全管控。所有工业轻钢厂房使用及运维单位,全面排查屋面钢檩条、焊接节点、锈蚀变形、施工遗留质量缺陷,定期开展结构安全检测评估;明确屋面设计限载标准,划定严禁集中堆载区域,在显眼位置设置限载、禁止堆载警示标识。规范屋面防水及零星维修作业管理。将屋面防水、补漏、积灰清理、设施维修等零星工程纳入建筑施工高危作业管理,一律实行作业审批、风险辨识、专项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现场监护五必须制度,杜绝无组织、无管控、随意性作业。严格落实高处作业安全防护。二级及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搭设防护设施、设置警戒区域、落实防坠落兜底措施,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规范佩戴防护用品;严禁在结构不稳定、荷载不明的屋面上冒险作业、滞留休息。健全物料堆放荷载管控制度。对饲料、粉尘、渣土、建材等高密度袋装物料,严禁在轻钢屋面局部集中堆放,坚持少量分散、多点摆放、及时转运原则,严控单次堆载重量和堆放范围,严防荷载超限引发屋面坍塌。

  [1]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3]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赫山龙光桥湖南华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5·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