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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赫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0-29 16:32来源: 区办公室

HSDR202501008

 

 

 

 

 

 

 

 

益赫政202511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赫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益阳市龙岭产业发展中心,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赫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9日

赫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赫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强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51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区乡两级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团体组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使用财政资金、债券资金、专项补助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新建或改扩建用于支撑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项目,包括信息应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含基建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系统运行维护(机房环境、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平台、数据资源等)及运营服务等。

第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遵循“集约建设、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原则,建立整体协同、规范高效、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一)区数据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一规划、统一采购、统一运维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编制信息化项目库建立;负责监督管理和统筹调度,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协调项目规划、计划、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组织协调开展项目方案评审,下达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审查批复择优引入有项目管理实操经验的专业第三方机构,承担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

(二)区发改局负责协调指导编制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和储备目录,并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分类管理规定开展立项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建设资金和运维资金的统筹安排、预算评审、资金变更事项审查。

(四)区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和数据安全统筹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区委办负责涉密项目分级保护方案审查论证、涉密信息项目测评前置审查、国产密码应用监督指导;指导项目信息化创新工作及项目信息化创新产品前置审批。

(六)区审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工作。

(七)区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信息化项目档案工作。

(八)建设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推广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四条  跨部门、多用户的基础性、支撑性、公共性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局统筹建设;多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务性项目,由牵头单位负责建设管理;其他业务性项目按照“谁主导、谁主责”原则,由相关单位负责建设。

第二章  项目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数据局组织编制全区信息化项目建设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区数据局根据全区信息化项目规划、各相关单位信息化发展计划及实际业务需求,组织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建立中长期信息化项目建设库,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动态更新。

本办法印发前已建成的信息化项目,同步纳入信息化项目建设库统一管理

(二)各相关单位应于每年9月上旬向区数据局报送下一年度项目需求计划;区数据局会同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全区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达。

(三)未纳入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不予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确需增补的项目,建设单位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增补入库。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建设单位在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前,均须报区数据局完成前置技术审查及项目备案

(一)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区数据局开展前置技术审查

)总投资20万元(含)至80万元项目,建设单位应及

时报请区数据局开展前置技术审查,并由区数据局会同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审查

总投资80万元(含)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报数据局开展前置技术审查后,区发改局会同区委办、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数据局等有关单位及专家(不少于5名)进行联审,出具评审报告。区发改局结合评审报告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统一采购管理。实施采购前,建设单位区数据局提出申请,由区数据局出具采购意见。项目未通过审核的,区财政局不得批准采购预算。

第八条  参加技术评审会、项目验收会的专家原则上从省市区专家库中抽取。

第九条  相关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守审批时限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自受理之日起,项目审批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包括技术评审和建设单位资料整改时间)。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自审批流程完成之日起6个月内启动实施,逾期须重新报批。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将应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信息化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制度。涉密项目采购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并报区委办备案。

十三  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

四条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合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区数据局,经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建设内容等进行变更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信息化项目依法依规确定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把控质量进度风险。

七条  统一上云管理。信息化项目遵循“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的要求原则上依托政务云和电子政务网络部署,不再单独新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等基础设施确有需求的,由建设单位报区数据局审批(涉密系统、单位内部使用设备包括局域网设备、内部视频监控、会议终端、大屏显示系统及配套设备等或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系统除外)。

第十八条  区数据局统筹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产生数据建设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优先级设计生产数据,并做好数据采集、治理、编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不得因数据共享和开放服务另行收取费用。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运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须通过验收才能投入使用。

(一)总投资8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区数据局备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须相关部门参与验收。

(二)总投资8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并试运行3个月后,报区数据局审定。审定通过后,建设单位组织区数据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及专家召开竣工验收评审会议,评审合格后通过验收。

(三)建设单位均需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区数据局备案。

第二十条  按要求需进行软件测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项目,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完成测评和评估,未通过的原则上不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编制数据资源目未实现数据共享开放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验收。根据有关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且确新建或改扩建的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承建单位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区财政局不予支付剩余款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区数据局适时对信息化项目开展应用、运维、安全等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后续项目审批挂钩。

第二十  绩效评价:

(一)对竣工验收12个月(含)以上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自评完成后3个月内向区数据局申请绩效评价。

(二)区数据局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开展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评价等次:好、较好、一般、差)。

(三)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计划制定、项目审批、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报告或评价为“差”的项目,区财政局不得安排后续运维经费。

二十五  统一运维管理。信息化项目约定运维保障期不少于3年。保障期满后,运维经费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筹。运维费须以保证运行、节约使用为原则。年度运维费不超过建设费用的8%;云运维和云服务不超过建设费用的2%。

确因项目实际需求须由财政安排运维经费的,项目使用单位应于每年6月至8月向区数据局提交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运维服务需求申请。区数据局将对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安排运维经费。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  建设单位对数据共享过程中的保密、安全负责。因管理不当或违规操作导致数据泄密或引发重大数据安全问题,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  建设单位存在未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进度严重滞后,随意变更建设内容运行效果不佳、出现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暂停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资金;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另有要求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属各单位应对其下属二级机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统一监管,参照本办法实施。

三十  本办法配套的标准规范、实施细则等,由区数据局组织制定。

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