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港口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港口经营申请人
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22条、第23条
(二)《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第20条
许可条件:(一)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具备《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许可数量:法律法规对港口经营授予无数量限制,但对港口经营人的资质有规定。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见附件
许可费用:按《港口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28条和湘价费〔2002〕44号文件规定
许可期限:15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审查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港口规划;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规范、有效;
2、申请从事危险品装卸作业是否具备“港口危险品装卸作业资质”条件;
3、实地查验经营场地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查验相关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5、查验管理人员、现场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6、查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处领导决定。
(三)时限:8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处领导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4个工作日
四、颁证与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港航处港政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责任及权限:
1、申请人按规定标准缴纳许可费用;
2、市港航处港政科承办人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交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3、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5、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附件:
一、申请港口经营开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
6、证明符合许可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港口经营业户改变名称(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改变地址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公司股东会议纪要原件或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说明:经营场地权属证件;系指由国土部门颁发的《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