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非居民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县级业务;市级业务;省级业务。
行政许可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项目编号2400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报送资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接收;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接收原因。
(2)接收部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处理。
(3)接收部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4)本事项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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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地税局网站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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