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对象:
拟申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单位及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许可条件:
一、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展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
二、设有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
三、设有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设立隔离床,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四、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相应儿童保健人员;
五、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
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
不收费
申报资料:
托幼机构申报卫生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托幼机构卫生许可申请表;
2.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园区平面图、各工作间布局平面图;
4.设备清单;
5.卫生管理人员名单、儿童保健人员名单、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的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资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4.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限时:即时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对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衔接服务对象与现场审查岗位责任人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三)时限:1个工作日
B、现场审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有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要求,市卫生局对申请人的托幼机构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作现场监督文书,对符合卫生标准的,提出同意意见,报分管局长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意见。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卫生局分管局长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在窗口对初审意见、监督文书、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0737-6205183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窗口工作人员制作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