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个体工商户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的意见》( 国税发〔201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措施逐步复制推广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4〕1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48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即时办结
【服务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告知不予受理原因,资料不齐全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和口头提供的信息,录入系统或接收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厅递交的预登记信息,制作《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纳税人已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不需重复制作)交纳税人核对,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
(3)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当场打印税务登记证件交纳税人,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
(5)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视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7)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8)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只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原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事项】
办事对象:有此项业务需求的相关纳税人
办事条件:符合上述要求并能准确提供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均可办理
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机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联系方式:益阳市康富南路28号 0737-6203677
监督电话:省国税局监察室 0731-85554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