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燃煤污染防治的通告
索 引 号:006466418/2003-352836
文号:益政通〔2003〕1号
统一登记号: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03-02-20
信息时效期:2017-11-16
所属机构:市政府办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责任部门:市政府办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中心城区燃煤污染防治的通告
益政通〔2003〕1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燃煤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中心城区主要街道的临街饮食娱乐服务场所禁止使用燃煤,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中心城区每小时1蒸吨(含本数)以下的锅炉分期分批禁止使用燃煤,逐步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每小时1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和各类工业窑炉要分期分批进行消烟除尘处理,达标排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朝阳综合经济开发区、长春工业小区、龙岭工业园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和窑炉;中心城区其他区域禁止新建每小时4蒸吨(含本数)以下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
四、所有建设项目和饮食娱乐服务场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有关行政审批机关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或使用。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燃煤或新建燃煤锅炉、窑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拆除或没收燃煤设施。对超标排放烟尘和二氧化硫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燃煤污染防治工作,市、区两级环境保护、经贸、工商、卫生、城建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心城区燃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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