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家”不合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6-26 08:3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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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阳区桥北某婴儿用品店,在商品广告宣传彩页上向消费者这样提示:“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这样的“提示”是不是合法?消费者跟商家真没得半点“讨价还价”的余地?6月20日,资阳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这家婴儿用品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处罚。

生活中大家经常见到“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的提示语,对消费者与商家来说,毫无平等可言。商家站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单方面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根本没有考虑和照顾到消费者的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交易、权利平等原则,属典型的“霸王条款”,不仅条款无效,同时也是违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含有这些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不良商家往往以“拥有最终解释权”一类“霸王条款”充当“护身符”,强加给消费者,剥夺消费者平等协商、依法享有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当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或权益受损,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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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作者:谢辉 王名魁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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