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03-30 10: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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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范围内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益政通〔20182

 

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赫山区、资阳区、益阳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赫山区、资阳区和益阳高新区行政区域内,全时段、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原则上停止办理禁放区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许可,禁放区范围内停止办理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行政许可。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方可实施。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严格依法予以查处:

(一)在禁放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益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外,一律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纳入对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

五、城管、公安、安监、环保、林业、工商、质监、民政、教育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举报电话:12319(城管热线)、110(市公安局)、12345(市长热线)。

七、本通告自20184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益阳市人民政府

2018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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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张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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