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04-14 09:4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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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益阳市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17年4月28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

联系科室:市政府法制办立法科

传 真:0737-4221657

邮  箱:806551007@qq.com

 

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4月13日

  

益阳市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传承安化黑茶文化,提升安化黑茶文化品牌,推进安化黑茶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安化黑茶文化遗产,是指在安化黑茶长期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的,具有独特地理人文特性和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第三条[基本原则] 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惠益共享。

第四条[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五条[激励机制] 对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保护范围] 安化黑茶文化遗产包括古茶道、古茶亭、古茶碑、古茶坊、风雨廊桥等不可移动文物,古茶具、茶古籍等可移动文物,用七星灶等设备进行的黑茶烘焙干燥工艺、千两茶和茯砖茶等制作工艺和黑茶文艺作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七条[常规性保护]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化黑茶文化遗产进行普查、评估、认定、收集、整理,确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发现濒临消失或者毁损的安化黑茶文化遗产,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巡查工作,发现破坏或者损毁安化黑茶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安化黑茶文化遗产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企业和个人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

第八条[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列入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物质文化遗产划定保护区,统一设立保护标志,并确定保护责任主体。

保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维护修缮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保持其原貌。

第九条[禁止与限制行为]保护区内和安化黑茶文化遗产所在地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损、侵占古茶碑、古茶亭、古茶坊、古茶行、古茶街、古茶码头、古茶道、风雨廊桥等;

(二)毁损、侵占古茶园,对古茶树实施盗掘、毁损、移植等危害行为;

(三)建房、修墓以及倾倒、处置废弃物等;

(四)毁损或者擅自移动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安化黑茶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

第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动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建立安化黑茶文化传习基地;

(二)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鼓励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新的传承人;

(二)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实物;

(三)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进行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公益性宣传。

 

第三章 文化品牌建设

第十二条[标准体系]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安化黑茶质量标准体系,安化黑茶、含茶制品及衍生品的生产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安化黑茶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三条[地理标志]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对申请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的生产者进行初审。

安化黑茶生产者应当依法使用“安化黑茶”地理标志。

第十四条[证明商标] “安化黑茶”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按照使用管理规则对该商标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使用人应当接受注册人的检验监督,保证安化黑茶特定品质。

“安化黑茶”证明商标注册人收取的证明商标许可使用费用于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

第十五条[技术研发]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安化黑茶制作工艺、产品创新等申请专利,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品牌创建] 鼓励和引导安化黑茶生产经营者申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湖南老字号”。

第十七条[质量监控] 安化黑茶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化黑茶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八条[维权机制] 鼓励和支持茶业行会组织和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化黑茶文化品牌的维权机制。

 

第四章 文化传播与推广

第十九条[规划与实施] 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安化黑茶文化传播与推广规划。

支持茶业协会开展安化黑茶文化传播与推广工作。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创作安化黑茶文艺作品,制作发行安化黑茶文化有关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

第二十条[黑茶文化教育] 有关县(区)中小学校应当将安化黑茶文化纳入校本教材编写范围,普及安化黑茶文化知识。

设立安化黑茶学校,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高等院校与安化黑茶学校合办,并设置与安化黑茶文化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安化黑茶文化专业人才。

第二十一条[黑茶文化收集] 市、有关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集、收集安化黑茶文化有关的实物和文学艺术作品。

对无偿捐献安化黑茶文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茶旅结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工作纳入旅游专项规划。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发、制作体现安化黑茶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二十三条[开放博物馆] 国有安化黑茶文化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免费开放,其正常运行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安化黑茶文化博物馆,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人员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物质文化遗产侵害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前款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代表性传承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依法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责令其退还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资助、奖励。

第二十七条[其他违法责任] 安化黑茶文化遗产,已被确定为文物、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适用文物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证明商标管理责任] “安化黑茶”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解释说明] 本条例所称,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是指安化县人民政府、桃江县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

市级安化黑茶文化遗产评估、认定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安化黑茶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安化黑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质条件等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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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法制办作者:责任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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