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或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我支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姓 名 |
准驾车型 |
驾驶证号码 |
违法或犯罪事实 |
拟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 |
夏祖梦 |
A2E |
432326****04272299 |
交通肇事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李正良 |
E |
432322****10196172 |
交通肇事罪 (肇事后逃逸)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
谭根深 |
C1 |
430923****06191451 |
醉酒驾驶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联系电话:0737-4232336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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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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