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或因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我支队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姓 名 |
准驾 车型 |
驾驶证号码 |
犯罪事实 |
拟作出的 处罚决定 |
蔡羲云 |
E |
43232****508044373 |
危险驾驶罪 (醉酒驾驶) |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
龙浩凌 |
A2 |
43232****609193239 |
交通肇事罪 |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
袁勇强 |
C1 |
430903****02174519 |
交通肇事罪 |
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
联系电话:0737-4232336
201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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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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