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我支队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请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到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我支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姓 名 |
准驾车型 |
驾驶证号码 |
犯罪事实 |
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 |
谢 瑶 |
C1 |
43092****801307510 |
交通肇事罪(醉酒情节)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禁驾 |
叶祖良 |
B2 |
43098****801087414 |
交通肇事罪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联系电话:0737-4235800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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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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