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益阳市精准扶贫工作方案》(益办发〔2015〕35号)精神,为建立精准扶贫救助救济工作机制,落实“救助救济一批”的工作任务,有序推进农村贫困户养老、医疗、救助和救济工作,结合全市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目标任务
通过救助救济,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覆盖全市农村贫困人口,确保贫困人口就医便利、看得起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对象范围
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农村残障户等农村贫困人口。
三、救助救济方式
(一)资助参保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16岁至59 岁符合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条件的贫困人口,通过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参保。
2.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
(二)门诊医疗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中患特殊慢性病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人员,年度内没有住院的,每年核发一定金额的医疗救助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门诊医疗救助实行年度定额救助。
(三)基本医疗住院救助
1.普通疾病住院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在辖区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设起付线,其政策项目内医疗费用城乡医保基金报销75%,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5%,政策项目内费用个人不缴费。
2.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农村贫困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为7500元,参保人员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补偿:3万元(含)以内部分报销5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0%,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年度累计补偿金额为20万元。
3.其他住院救助。贫困人口中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的剩余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再给予医疗救助。在辖区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低保家庭成员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医疗救助资金按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5000元。
4.残疾人医疗救助。将白内障复明、精神病患者用药、肢残矫治手术、脑瘫等治疗费用以及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及训练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予以报销。每年为300名以上0-6岁贫困残疾儿童(听力、脑瘫、孤独症、智障)进行抢救性康复。
(四)疾病应急救助
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可先急救,再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五)困难残疾人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高中阶段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省特教中专毕业生可领取1000元的补助;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不论专科、本科、硕士及以上层次,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由民政部门核定的残疾人低保户每月免收4吨自来水水费、污水处理费和4立方米天然气价费;城镇居住的残疾人申请装表用电,电力部门只收取材料费,并按规定提供用电优惠。符合盲人按摩机构要求的盲人按摩店,其用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执行;电信、移动通讯公司对残疾人使用网络,其入户费用减半收取;对一、二级残疾人家庭的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第一台电视机按70%收取;持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家庭,第一台电视机电视收视维护费按50%收取;残疾人家庭拥有第二台及以上电视机的,不再享受上述电视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
四、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救助救济制度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贫困人口养老、基本医疗、大病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养老、医疗、救助救济所需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卫生部门负责落实疾病应急救助政策。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救助救济有关政策的拟定和组织实施。残联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政府委托,做好残疾人扶助有关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救助救济机构的监管,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不按规定目录用药、诊疗以及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医疗救助救济基金不予结算。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医疗救助机构资格,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救助救济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各项救助救济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不按规定发放救助救济资金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对骗取救助救济资金的个人和单位,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残联、各区县(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