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不服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1]yyslhf5号】行政复议案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29 16: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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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府复决字〔202161

 

    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人:祁辉   职务:局长。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1]yyslhf5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1.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是我市高等技工学校毕业的,在我公司从事该项作业并通过了劳动部门的学习取证。2021年4月1日,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支队来我公司检查时,该员并未将相关证件带在身上,因此检查人员要求下次检查时带来。4月16日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支队再次来我公司检查时,刘某将相关证件提交给了检查人员查验后,认为该证件不符合上岗作业要求,随即我公司便停止了该员的上岗作业,并按检查人员的要求再次参加学习取证,因不了解学习考证的时限要求,因而超过了检查整改规定的时限,这是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非我们所能。刘某在学习考证期间并未在我公司上岗作业。刘安康5月17日领证后,即向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支队提交了证件复印件。2.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每月例会均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并定期开展了安全生产的自查自纠,成立20年来未发生过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支队在检查过程中指出我公司未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当时我公司由于生产任务不饱和,且绝大多数员工属于自由就业状况,在岗人员所剩无几,因而难以组织实施。4月25日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执法支队再次来我公司检查提出要求后,我公司于第二天(4月26日)即组织开展了演练,并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了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支队。

被申请人称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事实清楚,认定正确。

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益阳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以下行为:一、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操作人员刘某正在上岗作业,但检查时未提供焊接与执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行为。被申请人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余某签收),责令申请人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4月8日20时03分,被申请人电话督促提醒申请人法人代表余某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中的问题必须于2021年4月15日前整改完毕。

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公司进行复查时发现申请人仍存在以下行为:一、自2020年以来仍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操作人员刘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复查时,申请人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仍未整改完毕。

20214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某公司进行复查时:焊工刘某正在上岗作业且提供的是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焊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并非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虽然刘某是我市高等技工学校毕业的且取得了由益阳市人社局颁发的焊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但这不是上岗作业的法定条件,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申请人某公司声称在被申请人4月16日复查后才发现刘某的证书不符合要求,故安排其再次参加学习取证,但因不了解学习考证的时限要求,超过了整改时限,且在学习考证期间未上岗作业等的事实不成立。理由如下:申请人某公司在被申请人4月1日检查后主观上便已知道刘某的证书不符合要求,并在4月6日已报名参加了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4月16日被申请人进行复查时,已知未持有焊工特种操作证仍上岗作业(由申请人益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和焊工刘某签字的现场作业照片佐证),在学习考证期间未上岗作业事实纯属虚构。

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4月25日,被申请人申请人安全管理员张、焊工刘进行调查询问时,申请人仍未按要求组织应急演练;且申请人自始至终未向我局提出在岗人员所剩无几,难以组织实施应急演练的理由,且该理由也并非不开展应急演练的法定理由。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上规定说明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演练。

被申请人2021年4月1日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申请人2021416日对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查时,申请人仍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进行处罚裁量,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基准:“其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1年4月26日申请人某公司安全管理员张被申请人递交《益阳有限公司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考虑到申请人已组织应急演练,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故:被申请人针对“行为一”给予从轻处罚。申请人给予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不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以上规定说明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检查时,因申请人兴达公司焊工刘未带证书并不记得身份证号码,且其去年参加了培训取得了焊工职业资格技能证书,以为焊工职业资格技能证书即为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才知晓焊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书不符合要求,根据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初次发现进行处罚。

申请人焊工刘某取得的是益阳市人社局颁发的焊工职业资格技能鉴定证书,而不是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应认定为未持证上岗作业。被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进行处罚裁量,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经过集体讨论被申请人针对“行为二”决定以初次发现进行处罚,处以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已经是对申请人的从轻处罚。事实上,在被申请人202141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后,申请人焊工刘某便已知道自己未持有有效证件。于2021年4月6日向沅江市升华培训学校报名参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后,向市政务中心咨询后方知晓),且刘某是高等技工学校毕业的从事焊工作业十几年,理应知道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与人社部门颁发的焊工职业资格证非同一种证书,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从事焊接作业的法定条件。此外,在被申请人4月16日进行复查时焊工刘某仍上岗作业,申请人提出的复查时才知晓证书不符合要求、学习考证期间未上岗作业事实纯属虚构。

 申请人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且逾期未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违法事实,不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逾期未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情形,不属于申请人及时纠正的情况。应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合理,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2021年4月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益阳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厂区安全出口被货物堵塞,安全通道不畅通;2.四台行车未设置防脱钩装置;3.车间乙炔瓶和氧气瓶存放在一起,未保持安全距离;4.现场无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5.从业人员未佩戴标准防护用品;6.提供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资料不全;7.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8.未见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台账资料;9.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正在上岗作业,但检查时未提供相应的操作证。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要求申请人当日对上述问题中的第5项进行整改,在2021年4月15日前对上述问题的其余8项整改完毕,该《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复查,发现焊工刘某正在进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有现场图片为证)。该公司存在的九项问题已整改七项,还有自2020年以来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进行特种作业没有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但2021年4月6日该工作人员向沅江市升华职业学校报名参加焊工操作证培训等两项问题没有整改到位。当日对该公司发出了《整改复查意见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复查[2021]yyslhf9号(湘益)安监执法支队复查[2021]yyslhf10号,并由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签字确认。

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在的自2020年以来未组织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没有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两项未整改问题,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4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安全管理员张某、员工刘某制作了询问笔录,4月28日对公司的法人代表余某制作了询问笔录,三份笔录都证实,申请人目前有员工27人,2020年至2021年4月16日前没有进行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被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没有组织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刘某没有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就实行焊接和热切割特种作业。

2021年4月26日,益阳某有限公司进行了生产安全应急演练。同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进行应急演练的相关资料。

2021年5月18日,由于执法任务重,被申请人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决定延期至2021年6月30日

2021年6月1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告[2021]yyslhf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听告[2021]yyslhf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存在自2020年以来未进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刘某上岗作业,但没有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七)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裁量第九十四条第()项的裁量拟合并处罚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被处罚人(单位)在收到本告知书3日内有提出书面听证的权利。因申请人拒绝签收上述文书,被申请人将两份告知书现场留置送达,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未主张上述被申请人告知的权利。

2021年6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益阳有限公司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逾期未改案调查报告》,对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权利保障、相关文书送达及处罚建议进行了陈述。

2021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对该案处罚主体是否适格、证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裁量权基准是否遵循等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申请人合并处罚陆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意见。

2021年6月28日,经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1]yyslhf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裁量,对违法行为一处罚陆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项的裁量,对违法行为二处罚捌仟元;对申请人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陆万捌仟元。由于当事人拒绝签收,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送达地点为益阳某有限公司办公室。

2021年7月20日,申请人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20〕35号)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本案中申请人自2020年以来一直未组织过应急预案演练,且经被申请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益)安监执法支队责改[2021]yyslhf3号仍逾期不整改,该行为一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工作人员刘在被申请人4月1日检查、4月16日复查时均未提供上述证件,该行为二违反了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事实清楚。

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一被申请人责令其限期整改后经复查仍未整改到位,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裁量:“(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基准: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下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可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申请人给予罚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适应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二被申请人考虑到2021年4月1日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指令后,复查时该工作人员虽仍未提供该特种作业上岗证,但该工作人员已于2021年4月6日向沅江市升华职业学校报名参加焊工操作证培训。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年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裁量:“(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处少于一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六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二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并考虑到刘某于2021年4月6日报名参加了上岗操作证的培训班,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二从轻处罚,只给予罚款捌仟元的行政处罚适应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本案中被申请人检查发现申请人未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工作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及时作出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经复查后申请人仍未改正,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相关权利、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应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湘益)安监执法支队罚单[2021]yyslhf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9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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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委区管委会办公室作者:责任编辑:湖南科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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