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 注 |
1 |
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全市移民工作情况,总结成功经验,探索移民工作新机制。 |
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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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移民工作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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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移民后期扶持信息系统,掌握全市移民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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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开展移民工作的调查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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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推广移民工作成功经验和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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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做好国家和省有关移民工作的法规、条例宣传,加强执法检查工作,依法维护移民合法权益。 |
负责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471号令)、《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等政策、法规的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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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县(市、区)移民部门依法开展移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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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移民工作执法检查,依法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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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处移民工作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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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会同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负责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的审查上报;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后期扶持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计划;按规定管理由移民资金投资的移民开发工程项目,并组织督查与验收;负责全市移民规划与年度计划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
会同业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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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新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移民安置规划、计划的审查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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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移民安置实施计划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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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移民安置工程的初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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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移民安置工程的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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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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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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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移民产业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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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和申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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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审核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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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由移民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申报,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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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对县(市、区)移民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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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市、区)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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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市、区)编制移民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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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市、区)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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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市、区)编制移民后期扶持年度实施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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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移民工程项目的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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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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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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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移民后期扶持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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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管理移民资金和资产,做好移民资金年度预算;指导全市移民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加强移民资金内部审计,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做好移民统计与上报工作。 |
执行省移民局、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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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市、区)按移民资金、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好移民资金和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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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算和决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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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移民机构财务会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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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移民系统财务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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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移民资金管理使用内部审计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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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部移民局、省移民局组织的移民工程和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稽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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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报移民信息年度预测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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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移民工作年度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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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有关移民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移民对口帮扶工作。 |
协调与移民工作有关联单位的关系,及时通报移民工作情况,争取部门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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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市、区)移民部门的业务管理和绩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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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全市对口扶贫工作,根据分工履行扶贫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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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扶贫管理部门提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扶贫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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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参加扶贫工作的单位提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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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移民的信访工作,协调、指导县(市、区)做好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
制定移民信访维稳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与县市区签订维护移民稳定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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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移民来信来访接待,倾听移民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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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移民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咨询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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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调查核实信访举报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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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信访反映问题的处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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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市、区)移民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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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移民稳定工作信息并按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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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负责组织并指导全市移民干部的业务培训和技术培训、移民的实用技术与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
负责制定移民培训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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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移民干部业务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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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移民就业技能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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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移民实用技术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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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移民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培训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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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按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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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绩效管理目标任务,接受市人民政府组织的绩效考核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移民资金 管 理 |
市移民局 |
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定期报告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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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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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移民资金监管 |
市移民局 |
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第五十条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的,由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侵占、截留、挪用资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侵占、截留、挪用移民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暂无 |
市财政局 |
对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执行,将罚款收缴国库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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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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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口帮扶 |
市移民局 |
根据市政府安排的扶贫点,履行扶贫工作职责。 负责提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帮扶对象的基本情况;提出帮扶的重点和建议;协调帮扶单位与帮扶对象的关系。 |
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 确定的扶贫对象和参加扶贫单位的计划落实 |
对口扶贫没有固定的对象,也没有固定的单位,实行的是轮换制 |
市政府 文件明确的相关单位 |
帮扶单位负责实施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移民工程30万元-50万元工程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市)区移民部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初步设计审批。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益情况;
(四)项目竣工决算情况;
(五)档案资料情况;
(六)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项目验收、不定期专项稽察、一年一次监测评估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书面通知开展年度相关验收、专项稽察、监测评估;
2、总结项目实施管理情况,按有关文件要求将项目档案整
理成册;
3、各县(市)区在市移民管理部门验收前先进行自验或进行稽察、评估总结 ;
4、项目验收合格后,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形成稽察报告;形成监测评估报告;
5、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将验收、稽察、监测评估的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申报项目的单位按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5号)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进行监管和处理;
在验收和专项稽察中,发现项目实施单位所报送的材料以及县级移民部门的初审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和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县级移民部门进行审查。
对验收不合格和专项稽察、内部审计、监测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对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移民政策宣传 |
移民法规、政策 宣传和咨询解答 |
后扶安置科 |
0737-2797590 |
2 |
移民就业指导 |
就业技能培训 提供就业信息 |
工程项目科 |
0737-27975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