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10-21 18: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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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  注

1

贯彻执行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并负责实施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承担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和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参与拟订有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现代林业示范市建设和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

参与拟订有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具体工作由资源林政科主办,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协办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发展与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制定全市营造林生产年度指导性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林业产业生产项目的实施。

承担全市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

组织拟订全市林木种苗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条。

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3〕42号)第16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苗和林木花卉的发展和培育工作;指导全市林木种苗生产、贮备和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20、26、27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组织开展全市林木种苗行业技术培训。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6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指导全市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林业保障性苗圃、国有苗圃的建设和管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8、9条。②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4、5、7、8、9、11、12、13、14、15、16、17、19、20、25、26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指导全市林木新品种(良种)的选育、示范和推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11、15条。

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4、7条。

③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4、5、6、8、14、15、16、17、18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指导全市林木新品种、种苗繁育新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1、15、16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2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市级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林木花卉发展与培育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林木种子、种苗质量检测检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3、44、47条。具体工作由市种苗站承办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全民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工作; 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的宣传发动、争先创优、检查评比、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古树名木的普查、保护工作;汇总统计义务植树、部门绿化和城乡绿化的各项成果;负责管理花卉苗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园林式单位的申报工作。

《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1993年2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拟定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3

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监督林业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协助管理全市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市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检查伐区设计、伐区更新和限额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4条。《湖南省伐区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第24条。具体工作由资源林政科主办,益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协办

指导、监督全市木材凭证采伐、经营加工和运输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4条

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

指导、监督全市林地定额执行,审核市辖区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现场核实全市征占用林地2公顷以上工程项目,负责全市2-5公顷临时征占用林地项目审批。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44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第2款。③《湖南省林业条例》第10条第2款。④《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地使用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3]14号)。

配合编制工程建设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具体工作由益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承办

指导、监督全市公益林保护建设工作。组织全市公益林区划界定,负责数据更新和建档工作。

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4、21、22、24条。具体工作由资源林政科主办,益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协办

协助管理全市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市管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4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的有关市级标准和规定,拟订全市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

具体工作由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办

指导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组织、指导和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5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殖、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出口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组织拟订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保护措施,并监督实施。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4条第1款。

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监视、监测;维护、改善或恢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建立野生植物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对野生植物进行迁地保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1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8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2、14条。

指导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林业生产。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9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

组织对陆生野生动物实施救护、疫源疫病监测。

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核。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17条。

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国家和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10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0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0条。

6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防治工作。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石漠化地区的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

 石漠化治理林业局只负责石漠化地区的造林绿化和封山育林的建设和规划。

7

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对区内动植物资源等进行调查并建立档案;监测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负责基础设施建设和能力建设,对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22条。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③《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④《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4]28号)。 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具体工作由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办。

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展区内生物多样性科学考察活动;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生长)地进行科学研究,有效保护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

建立科普生态文化教育馆;树立宣传牌;进行自然保护宣传教育。

编制旅游规划,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实验区组织开展参观、生态旅游活动。

组织环境监测,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8

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指导监督实施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指导监督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林权制度等重大林业改革方针、政策的实施。

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全市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要素市场建设;指导全市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林下经济发展工作等。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湘发[2007]15号)。

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组织、协调、指导全市退耕还林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长远发展规划和国有林场扶贫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审核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的改变,报国家林业局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国有林场编制经营方案;组织编制和审核国有林场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建设与改革以及国有林场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①《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4条。②《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8条。③《湖南省国有林场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④《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5、9、10、11、12、14、21条,具体工作由市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管理站承办

9

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

制定全市林业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

指导、监督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负责申报省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并对其进行运行监测及管理。

《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7条。

承担全市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检验。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笫6条,第15条。

指导山区综合开发,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林区道路维护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25条。

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培育和开发利用工作。

负责林业调度、林业产值统计工作。

10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和监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制定森林防火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拟订全市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指导性意见和管理制度,组织森林消防指挥员、扑火队员等培训,指导全市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组建和信息管理工作。

监督落实全市森林消防责任制,负责森林消防责任状管理工作。

组织拟订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演习。

调度掌握全市森林火灾动态并向有关部门报送重要火灾信息,组织森林火灾信息统计,建立全市森林火灾档案。

组织指导全市性重大森林消防项目建设。

组织市级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库建设,按规定负责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及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森林消防物资储备工作。

指导县(区)级森林消防指挥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联系、协调森林消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森林消防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火灾趋势预测、森林火灾情况动态分析与统计、林火热点和森林火灾的监测工作。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火险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重大森林火灾信息。

负责监管《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指导全市野外火源管理工作,组织森林消防检查,适时建议市政府颁布禁火令,并督促各地及时进行森林火灾的灾后调查和评估。

10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全市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组织、指导和监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专项行动,查处涉林刑事、行政、治安案件。

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协调、监督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

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开展林业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工作。承担市本级林业行政应诉相关工作。承办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为被申请人的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承办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9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

指导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

①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3条。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5、8条。③《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10、11条。④《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12条第2款。⑤《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21条。⑥《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23条第1、3款。具体工作由市森林病虫防治站承办

组织、指导实施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分析汇总县区测报数据,定期发布全市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趋势预报。

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

开展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时,督促设立临时检疫点,开展检疫工作

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灾害发生达到市级响应级别时,提请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11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申报市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负责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林业的资金投入,组织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及项目资金的申报。

承担植被恢复费、集体林育林基金等林业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负责全市林业贴息贷款管理、森林保险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9]32号、《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条例》(湘财综[2003]10号)。

组织开展林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行业财务管理和统计报表编报。

组织编制局机关预算、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本级财务收支核算、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管理。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稽查。

12

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组织拟订全市林业科技及科技推广发展规划。

具体工作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协办

开展林业科学研究。

具体工作由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承办

组织开展全市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组织林业科技项目及科技推广项目的申报 ,负责林业科技项目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的监督。

组织、指导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国外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

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13

组织、指导林业生态文化建设工作,承担林业宣传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制定全市林业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对全市林业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发布林业新闻;协调宣传、普及林业政策法规和林业科学知识。

承担林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组织开展生态文化节庆活动和生态文化创作工作,生产优秀的文化作品。

14

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承担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森林防火工作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工作。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3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4]42号)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益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益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

市监察局

负责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职;依纪依规对森林火灾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指导建立森林火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市发改委

负责指导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制定,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财政局

根据森林防火形势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及时申报、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监督管理。

益阳军分区司令部

组织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进行森林防火扑火技术训练;协调组织驻益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市公安局

维护森林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指导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森林火灾的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烈士的申报和伤残等级评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有关森林防火专用车辆运输的优惠政策;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农业局

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加强林区农业生产用火的管理;协助森林防火监督和管理部门指导设在林区或毗连的园艺场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负责组织园艺场森林火灾后的生产自救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小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森林防火科技攻关、森林防火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全市森林防火理论与技术研究提供科技支持。

市住建局

督促、指导搞好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各类绿地的防火规划设计,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林区相关单位配套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

市气象局

负责监测全市森林防火期内天气气候的变化情况,负责天气形势分析和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测预报;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及时提供火场的天气预报和相关气象服务。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益政办发〔2013〕3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4]42号)

森林防火工作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市林业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益阳市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及《益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各司其职。

市文广新体育局

组织、指导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防火期内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信息、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市经信委

负责调配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频率,配合火灾现场扑火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协调排除防火无线电通讯干扰,保障森林火灾扑救指挥现场的无线电畅通。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

协调、指导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景区(点)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

及时派出报导组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导;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益阳日报社

负责森林防火宣传报道,按规定刊载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和重要通知。

市消防支队

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指导全市森林消防队伍的技术训练,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由市消防支队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抢险救灾工作;配合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

电信益阳分公司、移动益阳分公司

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协调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2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防治与检疫

市林业局

承担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发布灾情。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②《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笫4、5条。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9号)。④《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益政办函【2015】4号)

某施工单位要建设一电力通讯发射塔,需要采购电缆、光缆等设备,采购前,电力部门、通信部门必须要求将松木或松木包装材料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条款中,避免采购无合法来源不合格的含有松木的光缆盘和电缆盘。期间,电力、通信部门需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将具体施工时间、施工地点及时通知林业主管部门,同时监督施工单位结束后将未用完的松木材料及时烧毁或除害处理。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做技术指导,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及时将松木材料烧毁或者除害处理。

市经信委

保障无线电通信的安全畅通,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

市财政局

负责将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工作所需防灾、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管理。

市住建局

负责监管和防治旅游区、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监管城乡建设工地所用木质材料检疫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途径传播。

市农业局

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林业生物灾害,联合除治农林共发性生物灾害。

市卫生局

紧急救治因灾受伤人员,对林业生物灾害中可能威胁人体健康的事项加强宣传教育。

市工商局

协助监管市场、企业林产品,防止林业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和生产环节传播。

市气象局

提供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国网益阳供电公司

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中国电信益阳分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市邮政管理局

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邮政包裹传播。

中国移动益阳分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中国联通益阳分公司

负责保障应急通讯畅通;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及包装材料传播。

韶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进出境林业产品、繁殖材料(如种苗、花卉等)、进入境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检验检疫与监管工作,防止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传入传出。

益阳军分区后勤部

负责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3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市林业局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4、17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⑤《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 ⑥《湖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⑦《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⑧《湖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市国土资源局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4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林业局

负责初级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笫6条。

初级林产品在抽查时发现不合格的,林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处理后,及时向质检、工商、卫生药监等部门通报信息,形成监管合力。

市质监局

对林产品的加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

对林产品的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卫计委

对食用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食药监局

对林产品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

野生动物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笫6条、第22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1条。

张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terrapin),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

市工商局

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进行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

负责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估。

市农业委

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6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市林业局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25条。

1、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麂驯养繁殖场。林业部门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随后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登记注册。2、李某要经营利用虎纹蛙300只,林业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营利用后,李某再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虎纹蛙没有相关的检疫标准,农业部门无法开据相关检疫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标准的制定,法律没有明确是由农业部门还是由林业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市工商局

认定和指导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登记注册并依法实施工商监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8、9条。

市农业委

指导对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7

野生植物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

负责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笫12、13条。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4条。

城区修建一条主干道,市林业局负责红线范围林地上的野生植物移植和迁地保护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城市园林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其它野生植物的迁地保护工作。

市农业委

负责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

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对全市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其他部门

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8

湿地保护

市林业局

主管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10、13条。

某地出现占用湿地及破坏湿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局牵头组织进行查处,市林业局及市农业委员会分别查处破坏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查处非法用地行为、市环保局查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

市农业委

负责农田、水塘等湿地保护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调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溪流、水库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湿地征占用审批;做好湿地保护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征占用湿地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湿地环境监测;负责湿地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湿地环境监测工作;配合做好湿地资源普查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9

生态文化创作

市林业局

组织全市林业系统创作生态文化作品。

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绿色湖南建设纲要》。

生态文化作品的创作和生产要接受市文广新局的指导,优秀生态文化作品需要市文广新局的扶持和推介。

市文广新体育局

为全市生态文化创作立项、指导。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受委托办理林业行政审批机关的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受益阳市林业局委托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

2、监督检查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许可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四)是否在办公场所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八)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的行为是否合法。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汇报;

(二)对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四)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五)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林业局对委托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活动进行法制监督。市林业局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市林业局对有关业务机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二)启动监督检查,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三)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制作书面记录。

(四)制作监督检查报告,报局领导批示。

5、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6、监督检查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行政许可。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市林业局应当进行调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市林业局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委托监督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有徇私舞弊、渎职失职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设卡、刁难管理相对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3、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国家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4、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5、对投诉、举报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有其他违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三)因受委托机关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省林业厅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4、监督检查措施

(一)区县(市)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5、监督检查处理

(一)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市政府、省林业厅的要求,市林业局对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了梳理和规范,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益阳市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作为全市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性意见和基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www.yyslyj.gov.cn公布。

3、有关措施

(一)市林业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重大行政案件督办查处

为规范全市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督办制度:

1、重大案件督办范围

(一)跨县区(市)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林业行政案件。

(二)办案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三)基层干部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参与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四)各县区(市)森林公安机关请求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五)市委、市政府领导以及省林业厅、市公安局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六)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七)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行政案件。

2、重大案件督办流程

(一)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林业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林业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

3、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各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各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组,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办理,采取强有力措施,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圆满成功。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林业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市林业局。

(四)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4、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职责分工,监督检查的对象为依法行使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一)森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

(二)野外火源管理是否到位。

(三)森林防火扑救队伍和护林员建设是否到位。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森林防火经费保障是否到位。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防火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市)林业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防火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区(市)林业局森林防火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5、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的。

2、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3、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4、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国家、省级森林防火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为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二)有关部门收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是否整改或者整改是否到位;

(三)对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是否按照森林防火要求予以审批;

(四)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否按规定组建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伍、储备森林消防物资;

(五)是否及时完成上级有关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安排部署;

(六)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七)森林火灾发生后,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火场靠前指挥;

(八)是否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

(九)森林火灾扑灭后,是否及时开展森林火灾调查评估或谎报、瞒报调查评估结果;

(十)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否将森林防火工作经费、森林火灾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是否足额拨付到位;

(十一)是否挪用、截留森林防火经费,未经批准改变森林防火资金用途和改变森林防火项目建设内容;

(十二)年度内辖区森林火灾受害率或森林火灾起数每万公顷次数是否超过规定;年度内辖区发生一次受害森林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是否发生致人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是否发生一起持续24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发生森林火灾,过火面积是否超过规定。

(十三)《森林防火条例》、《益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责任书》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4、监督检查程序

(一)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加大对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处理。对有警不接、接警不处、有案不立(受)、立(受)案不查的,以及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森林火灾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并依法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有权按照权限和法定程序对下级管辖的森林火灾和案件直接管辖。

(三)监察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作出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监察机关。

(四)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依法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并在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五)有关责任人员在被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人员对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区(市)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对发生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未履行职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单位及负责人,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6、监督检查处理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纳入考核范围,视情况予以扣减分。

4、对发生森林火灾严重的,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重点县市区管理办法》(湘森指〔2014〕13号),纳入重点县市区管理。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责任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调动、晋升职务和级别。


(七)林业重点工程资金稽查

     1、稽查对象

各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法人)以及项目监管单位(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2、稽查方式

查阅资料、实地检查、听取汇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等。

     3、稽查措施

(一)查阅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4、稽查程序

(一)认真查阅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管理、工程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上级下达、本级转发及下达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等文件资料。审查、核对被稽查单位和项目的投资计划、资金预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进行清查、盘点。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地检查,核实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三)听取被稽查单位有关资金使用管理的情况汇报,并提出质询,可以要求其作出必要的说明。

(四)向有关部门、人员调查、了解、核实被稽查单位的有关情况。

(五)稽查人员应认真做好稽查工作记录,对查出的问题应调查取证,稽查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稽查单位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六)对稽查事项进行评价,根据各项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所查出的问题予以定性,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与被稽查单位交换意见。

(七)撰写稽查工作报告,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八)通报稽查情况。

(九)定期检查整改结果。

     5、处理措施

(一)在建议预算和项目的上报、初审中出现虚报项目、虚报承担单位、套取项目经费等问题的,追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在确保项目真实可靠的基础上,项目预算最后审定、分配中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部门及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项目执行中出现挤占、挪用、串换、贪污资金等行为,追究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经办人的责任。


(八)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5、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6、监督检查处理

采伐或销售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育林基金,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育林基金及不按规定使用征收票据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规定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对初级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林产品生产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林产品质量安全抽查监督。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一)检查初级林产品生产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生产记录的建立和记载事项。

(二)检查初级林产品初级加工、保险、储存、运输过程中使用添加剂和包装材料、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督促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检查林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

(四)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监督抽查。

(五)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5、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监督抽查检验应当委托具备规定资质的林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检查样品和抽查样品要妥善保存、做好记录,现场检查要做好影像、语音记录,笔录等。

(三)上级林业行政部门监督抽查的林产品,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在规定期限公布检测结果后,被检查对象对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监督抽查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申请一次复检。

6、监督检查处理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林产品,应当及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十)使用林地监管

为促进林地的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按照省政府关于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调整工作重心,加大林地监管力度,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利用国家林业局每年开展的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以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为主,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4、监督检查程序

林业主管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林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5、监督检查措施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6、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十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监督

1、监督检查对象

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市林业局组织联合检查、专项检查。

4、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现场查证,问卷调查等。

5、监督检查程序

前期准备工作(制定方案、下达通知);监督检查阶段(资料收集、整理、审核稽查);撰写报告(撰写、提交报告,归档存留)。

6、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市林业局向省申请下年度调减有关区县(市)1%的补偿基金,因此造成的补偿基金缺口由县区自行解决,不得影响对林农补偿资金的发放。

(一)对于挤占、截留、挪用、克扣或超范围使用补偿基金,不按规定拨付、发放补偿基金的。

(二)出现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以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及时处置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规征占用公益林地打击处理不力的。

(四)擅自调整公益林范围的。

(五)逾期1个月以上未上报有关材料或上报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六)违反其他规定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对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业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保留的林业审批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3、监督检查方式

(一)在建立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登记档案,掌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监管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对象、方式程序、工作要求等。

(二)全面开展辖区内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林业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监督检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检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实地检查、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现场监督检查,应指派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行政相对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报告并报市局领导批示。

(五)制作违法行为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或检查意见书。

(六)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5、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检查。

(二)进入行政相对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行政相对人准予许可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批准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生产、经营和检验等相关资料。

6、监督检查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吊销许可证。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管理

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是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自然保护区与湿地保护管理。为及时掌握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现状,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1、监督检查对象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林业系统保护区及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区管理及湿地保护过程的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列入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开展定期执法监督。

(二)每年组织开展对20%以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的现场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一)区县(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对辖区的省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及试点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市湿地及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与重要湿地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予以记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省重要湿地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

(二)在监督检查中,对存在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5、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区县(市)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加强在省湿地及省级以上保护区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全程监管,发现问题必须指出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对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及湿地资源的,市湿地与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对违法情况以予通报公布。

(三)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单位或责任人给予如下处罚:

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或区县(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或区县(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市)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自然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7、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9、市、区县(市)林业、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科技项目监管

为促进科技项目正常实施,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承担、实施科技项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合同书计划实施。

(二)经费支出是否符合财务制度。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林业局配合省厅或组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实施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和验收工作。

4、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绩效评价与监管结果,对项目实施进度较慢的、支出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督促及时整改。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市林业产业技术培训

针对全市林业主导产业,如木本油料、速生丰产林、毛竹、林下经济、花卉等,开展发展现状与对策分析、关键技术讲解、实地指导等。

造林科

绿委办

0737-4224131

2

全民义务植树节宣传活动

每年3月12日,是我国的全民义务植树节。组织发起开展全市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活动。

市绿委办

0737-4224131

3

林业招商引资

开展林业招商引资活动。

产业发展科

0737-4226220

4

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科普知识宣传

开展“3.21”世界森林日、“爱鸟周”、“2.2”世界湿地日宣传活动,宣传森林与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生态文明理念,形成全社会爱护森林、野生动植物和湿地以及共促生态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办公室

资源林政科

科技法规科

益阳南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0737-4222131

0737-4223131

0737-4207377

0737-4213392

5

科技服务与科技现场指导

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科技服务、现场技术指导和林业科技推广项目实施等,指导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培训林业技术带头人,提高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

造林科

科技法规科

市种苗站

市林业科学研究所

0737-4224131

0737-4207377

0737-279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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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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