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10-21 17: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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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日常经济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统筹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提出调节近期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定期发布有关工业经济形势报告

监测分析重点县市区、重点园区、重点产业工业经济运行,并发布相关信息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经信系统开展服务企业活动

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质量评价工作

2

编制工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

制定全市工业发展规划、目标,做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工作

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业投资政策,统筹拟订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目录,引导工业投资(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方向并组织实施;做好全市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投资监测分析等工作

组织推进工业投资及技术改造重点项目建设,做好规定权限内地方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组织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项目审核、核准和备案业务

做好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抵免税审核确认工作

3

拟订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拟订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综合分析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情况

协调推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制定发展计划,拟订发展政策,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组织申报国家、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做好国家、省有关重大专项的申报、组织实施工作

指导市内、市际间产业承接与转移合作,重点做好产业对口支援与市内结对帮扶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国际、国内、区域间重点合作项目

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与交流

4

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组织实施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验收管理;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指导工业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工作、提高发展方向和工作措施

负责《湖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发展导向目录》项目的组织申报、编制发布和实施验收

负责全市工业领域“百项重点新产品推进计划”和“百项专利转化推进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发布和实施验收

负责省定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指导、认定、评价、申报和管理工作

组织“湖南省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资料审核、推荐、申报工作

组织开展品牌培育试点和“湖南省工业质量标杆企业”、“湖南省工业品牌建设示范企业”的工作

5

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制定和落实工业节能降耗的计划、制度和行动方案;组织推进工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负责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组织推进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工作;开展工业、通信业领域节能监测和咨询服务;承担工业、通信业领域能效标识的监察和检测有关工作

指导全市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市本级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协调推动工业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工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

组织实施工业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承担全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初审工作;组织废钢铁加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申报国家工信部行业准入公告

指导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对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6

负责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和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的工业经济运行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煤炭、石油、电力工业(含水电)的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为规范

监测、分析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运行要素的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编制并实施全市年度发用电计划和全市电力运行调度

协调煤炭、电力、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生产运行要素的供应;做好市内外煤炭调运协调工作,推进国家煤炭应急储备和市内电煤储备体系建设

拟订煤电油气的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应急管理;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

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政策的制定并监督执行,拟订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工业和信息化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

研究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指导推动工业(含军工)企业兼并重组

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政策审查工作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设计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益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承担国家工业设计中心推荐申报工作

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光伏制造、印染、铅蓄电池、粘胶纤维、船舶、铸造、农机、焦化、铁合金、氟化氢、合成氨、钢铁、铸造用生铁、稀土及钨、锡、锑冶炼、铜冶炼、铅锌冶炼、钼、镁冶炼、电解锰、铝、水泥、平板玻璃、玻璃纤维、建筑防水卷材、岩棉、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电石、汽车、白酒、葡萄酒、乳制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新型墙材等

签发军品运输免检介绍信

8

起草工业、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规划、计划及产业政策和措施

拟订工业(含国防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推进新型工业化规划及工业、信息化、军民结合领域相关行业规划

起草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规范性文件

制定推动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培育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的经济增长点

推进产业基地、工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

承担消费品工业、装备工业、原材料工业、电子信息通信产业、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等的行业管理工作

具体实施轻工、纺织、医药、食品、家电、机械、汽车、民用飞机、轨道交通机械制造业、船舶、冶金、有色、黄金、稀土、石化(不含炼油)、化工(不含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建材、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含军工电子)、软件产业和信息服务业相关行业管理工作

推进全市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承担全市药品储备和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全市船舶企业设计资质认证和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组织申报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

分解落实稀土、稀有金属、萤石、耐火粘土等产品国家生产指令性计划

做好监控化学品监督管理

开展新材料企业认定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支持政策,推动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信息产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我是信息产业发展规划及措施,负责产业统计及信息发布,指导电子信息技术实现产业化

加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园区及公共平台建设,统筹推进全市通信网络建设,依法对全市信息技术服务市场实施监管

组织实施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为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征收、管理、监督市属建设单位和项目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实施本市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组织实施和协调新型墙体材料技术装备等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推广应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责任单位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征收、管理、监督市属企业和项目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实施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用情况监督检查

10

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组织推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及产业化工作

负责军工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组织开展军工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参与军工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对部分电力、通讯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

组织初审上报国防限制类社会投资项目、地方军工和民口配套单位军工投资项目;负责市内国防放开类社会投资项目备案与监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军工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对有关军工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地方军工、军工电子和民口配套单位的军品生产合同鉴证

对全市军品科研生产单位调整与重组情况实施监督,负责非保留军品能力的地方军工企业和其他军品配套的地方企事业单位调整与重组事项的审批和备案

协调衔接国拨军品科研、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

承担军工核心能力及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国防科工局委托,组织军工科研项目的申报、实施情况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计量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设置三级国防计量技术机构审批

监督国防专利管理机构开展国防专利服务

承担市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和保密审批工作;对本地区审查认证、保密、保卫和维护稳定进行监督管理

承担市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的安全保密初审,定期对本市军工单位和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1

统筹推进经济和社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源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协调全市公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其它专用通信网的规划和建设,促进网络资源共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组织实施信息化规划、年度计划及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信息化试点示范、宣传培训工作

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指导企业信息化的工作;做好全市信息化发展水平和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工作

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协调全市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建共享

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重点行业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审查;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安全工程备案。组织开展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绩效评价

12

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管理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按照规定权限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制定并完善无线电频谱利用规划

负责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负责市级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征缴;负责管理全市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

责任单位为市无线电管理处

监管无线电台(站)工作情况,核验无线电台(站)技术参数

处理协调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开展军地之间、边界之间无线电干扰协查

承担为保障国家安全或重大任务而开展的特殊监测、应急监测任务和对特殊无线电业务实施的保护性监测,处置有关突发事件;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组织开展有关电波参数和电磁环境的测试、计算和分析,开展辖区内无线电频谱监测、无线电发射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测定以及工科医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检测

责任单位为市无线电监测站

开展制式无线电台台站、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寻呼发射基站的“三高”地点备案

研究无线电频谱管理技术,参与制定相关的业务标准和规定

13

负责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制订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全民创业;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改革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研究提出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编制全市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年度发展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扶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信用担保体系的相关政策措施

开展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监测分析工作,提出季度运行分析报告

组织申报“专精特新”发展示范企业、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市级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

研究制定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指导担保机构及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和银担企合作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

鼓励指导生产企业物流外包,推进物流平台建设和服务,促进生产企业物流社会化

14

拟订全市信息安全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且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建立全市重点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对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进行监控

组织开展全市网络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并实施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信息安全审查制度,组织开展党政机关以及涉及国计民生信息系统信息安全测评,推进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防护、网络安全第三方测评机构发展

建立健全市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制度,牵头协调处理网络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15

其它工作

参与新建和改扩建铁路专用线工程项目的审核、技术咨询、竣工验收

核准新建、改(扩)建或者拆除与铁路专用线平面交叉的道口(含人行过道);负责全市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安全的监督管理

制定全市铁路专用线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协调铁路专用线企业运营中的重大问题;实施铁路专用线维修养护及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合同审验工作

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信息动员有关工作

负责全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事务,承担国际禁化武组织现场视察组织协调工作

承担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征收核应急专项收入

负责审核核进口单位核政府承诺申请,监管核进口单位履行义务情况

承担军工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经济运行调节

市经信委

负责工业经济运行中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性职责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目标,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发改委

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2

工业规划

市经信委

工业行业和通信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市经信委编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

市发改委

工业行业和通信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高新技术产业系列发展规划、其它产业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3

推进新型工业化

市经信委

承担加速推进市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市发改委

负责新型工业化有关的生产力布局与规划、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上报

4

工业与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

市经信委

按规定权限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省经信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申报

1、《印发<湖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56号)第二条 《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改委以及省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其它部门。

2、《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三、内设机构“(四)投资规划与科技科部分:负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含利用外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申报和备案

某企业申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该项目由省经信委审批、核准,则由市经信委为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服务;如该项目由省发改委审批、核准,则由市发改委为项目申报单位做好相应服务

市发改委

牵头全市工业与信息化领域新建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核,需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市发改委承担

5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属地管理

市经信委

负责01-04的国家重大专项的推荐申报、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国科发计〔2008〕453号)

某企事业单位决定申请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专项所属领域,分别向不同部门申报。若该项目为01-04科技重大专项,则由市经信委为项目申报和承担单位做好相应服务

市科技局

负责除01-04以外的国家重大专项的推荐申报、统筹协调和配套支撑条件的落实

6

节能管理

市经信委

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市经信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负责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节能监察工作。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市发改委

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7

电力运行

调度

市经信委

编制并实施全市年度发用电计划和全市电力运行调度;承担电力应急工作,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电力生产调度,监测电力运行,发布市场信息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市经信委根据当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和工业用电量等情况预测并编制实施下一年度发电量计划。市发改委根据全市全社会用电和用电量增速等情况,布局和审批发电项目

市发改委

负责衔接电力供需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电力价格政策,参与电价整顿、调整和改革工作

8

食品安全

监管

市经信委

负责食品行业管理,推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

体系建设

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市食药监局

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

市农业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市卫计委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9

药品管理

市经信委

负责医药行业的宏观管理工作,监测分析和调控医药行业经济运行态势,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做好统计信息工作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             发〔2010〕20号)

王某要准备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由食药监部门进行审批,药品质量管理也是由食药监部门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的规划和行业管理政策的制定是由商务部门负责,医药重大项目和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由发改委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发展监测协调和药品储备由经信委负责。

市发改委

负责制定发展生物医药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生物医药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

市食药监局

负责药品生产、流通行政许可和质量管理,指导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加强药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市商务局

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10

物流管理

市经信委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某企业要剥离外包内部物流业务,可向经信部门申请指导支持;要建设物流中心项目,应向发改部门申请备案;要开展连锁经营、特许经营、流通配送、电子商务业务,可向商务部门申请指导扶持;要开展道路运输业务,应向交通运输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市发改委

牵头负责全市物流发展工作,拟定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协调物流发展重大布局

市商务局

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拟定全市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11

电子商务

市经信委

负责指导协调电子商务软件和技术服务

《关于印发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0〕20号)

某企业拟发展电子商务,若为软件和互联网企业,则由市经信委指导推进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和技术服务;若为工业企业,则由市经信委指导其推进应用电子商务,提升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和供应链协同能力,促进工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若为商贸流通企业,则由市商务局指导其电子商务应用,推动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网络零售、团购、电子商务服务业等新型商业业态发展。

市商务局

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划

12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审查

市经信委

对信息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项目总投资估算表、项目资金来源表、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专家咨询意见进行审核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

对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审查。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13

担保机构  管理

市经信委

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体系建设,协调和落实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措施,按照国家、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财政局对担保资金(包括代偿补偿资金帐户)进行管理,指导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业务,为小微企业服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企业 (2008)187号)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协调和贯彻落实国家和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引导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研究全市再担保模式,指导再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市政府办(金融工作办公室)

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

14

指导墙体材料革新

市经信委

(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标准;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粘土砖总量控制计划,引导墙体材料产品结构调整,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对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如某种非粘土砖要用于建筑工程,经信部门负责对该产品生产过程及成品相关性能的监管,而建设部门是负责对建筑工程使用该产品在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各环节的监管

市住建局

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应用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有关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规范;监督,依法查处建筑工程违法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的设计、施工、监理行为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4

市国土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控制向非新型墙体材料的粘土制品生产企业供地,限制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

15

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监管

市经信委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检查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行为

1、《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六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袋装水泥每吨三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二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办确认手续;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某“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市管建设工程施工,市散装办与市住建部门介入调查。若该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施工,市散装办对施工方违法使用袋装水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若该工程虽然使用散装水泥,但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施工,市住建部门对施工方违法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市住建局

检查违法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为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市经信委已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全部或部分委托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行使。为加强对受委托部门行使审批职权的监督,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受益阳市经信委(下称委托机关)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权的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下称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超过委托范围、权限;

(二)实施行政审批时是否在法定依据之外增设其他条件;

(三)实施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

(四)是否按照规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材料;

(五)有无违反规定条件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

(六)实施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七)变更、延续、撤回、撤销和注销行政审批的行为是否合法;

(八)是否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九)是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十)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十一)建立和执行实施行政审批工作制度的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一)听取实施行政审批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

(二)查阅有关文件材料,对行政审批案卷进行评查;

(三)对实施行政审批的听证、招标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四)走访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

(五)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

(六)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委托机关制定并印发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内容、方式、安排、要求等事项;

(二)受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进行自查并准备好相关材料;

(三)委托机关按照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的监督方式,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检查工作,对受委托机关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应当委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委托机关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报告整改情况;

(五)委托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明确监督检查职责

委托机关的有关业务机构对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并给予业务指导。

委托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依法进行规范,处理有关行政审批的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

委托机关的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委托的行政审批活动进行纪律监督和效能监察,处理有关的投诉、举报。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受委托机关对应当举行听证的委托事项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书面决定、听证笔录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送委托机关备案。

受委托机关应当结合本制度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建立自检制度,对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委托机关。

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统计制度要求,对委托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和适时评价,并向委托机关报告。

(三)提出监督检查意见

委托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委托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受委托机关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责令受委托机关自行撤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受委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因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产生国家赔偿的,委托机关履行赔偿责任后,向受委托机关及该责任人追偿。

(四)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行政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经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市县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市级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活动)的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性;

(五)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有关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重点评查、书面检查、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经信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经信系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经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整改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整改纠正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调查、处理。

(五)市经信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县经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经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行政执法依据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部门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经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不予履行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

(三)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

(六)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七)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八)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对被确认为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相应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暂停行政执法活动;取消执法资格,收缴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等。

需要追究党纪处分的,由纪检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以下统称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规定,结合经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形式。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当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

对下列场所和事项依法需要实地检查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

(一)需要实地检查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需要抽样检查、检测的产品、设备、设施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实地检查的其他场所和事项。

四、监督检查程序

对被许可人实施实地检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并交付实地检查通知书。现场监督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其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将结果反馈给被许可人,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被许可人对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复查。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被许可人;需要由被许可人在记录上签字的,交由被许可人确认后签字。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通过网站等适当形式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对依法不予公开的记录应当说明理由。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内部责任制度

委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或不当行为。

委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察,负责处理有关投诉。

委法规部门依法对行政许可的办理过程进行监督,负责处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

(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信箱,落实受理或处理的责任人员。行政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登记,并及时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要求对受理登记查阅的,应当允许查阅。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利害关系人依法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 委托机关应当进行核查。依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由有权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超越权限、滥用职权的;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的;

4.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5.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行业的不正当利益的;

6.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的。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及行使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和职责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作出何种类别以及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决定权与处置权。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主要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处罚的,明确是否处罚的具体标准;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

(四)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五)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三、标准规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经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经信委于2010年7月制定了《益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市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市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yiyang.gov.cn。

四、有关措施

(一)市经信委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执法工作实际等,及时补充、修订裁量标准规范。

(二)市、县经信部门在市经信委发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报市经信委备案。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五、违规处理

(一)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况的监督,发现不当或者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扣或者收回执法证件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中央财政相关专项、市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财政相关专项、省财政相关专项安排资金建设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二)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三)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变更。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问卷调查、委托下级部门或咨询机构等形式,对使用国家工信部、省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二)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三)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于违规项目进行处理,对于疑似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司法机关;

(五)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2、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3、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4、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引导资金外,并取消其今后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触犯法律的, 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产品(工艺)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企业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是否稳定可靠;

(二)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企业是否严格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统计报表、按期上报统计资料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三)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企业是否存在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对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企业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主要从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重视程度、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大宗综合利用资源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并委托参与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业技术专家出具评价报告。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发布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监督检查通知,明确检查要求;

(二)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企业开展自查,提交自查报告;

(三)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确定一定比例(不低于30%)进行现场随机抽查;

(四)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委托参与现场抽查的行业技术专家出具现场抽查报告;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和现场抽查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已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的企业,因综合利用资源原料来源等原因,不能达到认定所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条件,且未主动报请市级认定、审批部门终止其认定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对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通报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并给予处罚。


(七)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能源生产、使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等。

2、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和机电设备节能监察、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差别化价格政策落实情况监察等。

3、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等。

4、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市经信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采取现场监察或书面监察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现场监察为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1、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2、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3、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4、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节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

5、按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二)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应以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方案。市经信委制定并印发全市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2、企业自查。工业企业根据监察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3、节能监察。市经信委委托市节能监察中心,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或书面监察,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4、问题整改。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行为的,应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八)废钢铁加工、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的监督检查

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再生资源利用行业准入政策,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发展,提高废钢铁、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水平,加强行业准入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准入公告和已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申请准入公告和已准入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

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准入公告的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送工信部。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请准入公告企业或已准入公告企业有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向工信部投诉或举报。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准入公告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的、填报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较大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等情况之一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工信部撤销其准入公告资格。


(九)乳制品生产企业社会公告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乳制品行业投资行为,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保证乳制品质量安全,促进乳制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乳制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企业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乳制品工业的出资人必须具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经济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净资产不得低于拟建乳制品项目所需资本金的2倍,总资产不得低于拟建项目所需总投资的3倍,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连续3年盈利;市级或市级以上金融机构评定的贷款信用等级须达到AA级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遵纪守法。

(二)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200吨及以上,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两班)须达到100吨及以上。

(三)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已有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产生鲜乳数量不低于加工能力的40%,改(扩)建项目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液态乳生产企业所用生鲜乳100%使用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配方粉生产企业所用原料50%以上为稳定可控奶源基地产的生鲜乳。

(四)新建乳制品加工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并与周围已有乳制品加工企业距离在60公里以上。

(五)企业能源消耗及水消耗应低于以下指标:

产品类别

标煤(吨/吨)

电(度/吨)

水(吨/吨)

巴氏杀菌乳

0.10

60

5.5

灭 菌 乳

0.10

110

5.5

酸 牛 乳

0.20

90

10.0

乳  粉

1.50

450

35.0

脱脂乳粉

1.80

800

70.0

炼  乳

0.60

200

10.0

(六)新建或改(扩)建乳制品加工项目(企业)要整体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域划分明确。项目建设须执行《乳制品厂设计规范》(QB6006)、《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1269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乳品设备安全卫生》(GB1207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及国家卫生、质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乳制品加工企业生产须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执行质量保证体系工艺文件规定;所采用工艺先进、适用,能够保证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添加配料、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七)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

(八)新建加工项目(企业)选址须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区;环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环境要求,周围3公里范围内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没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污染源;合理设置防护距离,有效防止废水、废气排放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不良影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符合《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规定的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并实行核准制,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

经核准的新建或改(扩)建加工项目(企业)投产前,须经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进行投产检查验收。投产前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

(二) 已建加工项目(企业)

达到准入条件中关于工艺与装备、产品质量、能耗及水耗、环境卫生与保护、安全和社会责任的要求,未达到的限期整改。

(三)市经信委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已公告的企业进行实地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经信委对属地符合准入条件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实行社会公告,接受社会舆论监督。有关行业协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乳制品加工行业准入监督和管理。

(二)不定期督查由市经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形成督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督查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如有以下情况之一,撤销公告并协助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注销其乳制品生产许可证:

1、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2、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境违法事件的。


(十)对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建设和竣工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信息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是否已经通过了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

(二)工程是否发包给了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三)工程是否经过验收并且验收合格才投入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定期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现场检查,针对重点工程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相关招投标或竣工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招投标、竣工验收相关的讨论、咨询、专家评审会议。

(二)查阅与项目招投标、竣工相关的技术资料,档案文件。

(三)询问参与信息工程建设的各方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

(四)根据举报或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重点工程检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调查。

(二)与工程建设方沟通检查或者调查内容。

(三)听取工程建设方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档案文件以及询问相关人员。

(四)反馈检查或者调查情况。

(五)做出检查或者调查处理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将信息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不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承揽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信息化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合同标的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


(十一)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系统建设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安全等级划分情况,以及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系统安全技术防护情况和信息安全产品的使用情况。

(四)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五)信息安全管理机构的指定及工作落实情况。

(六)信息安全相关的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七)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执行情况。

(八)灾难备份和恢复措施建设情况。

(九)应急资源配备和建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采集网络安全事件获取信息系统的安全情况。

(二)通过开展自查、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平台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1)采集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2)通知事件发生单位并发出预警,要求其进行整改。

(3)反馈检查情况。

(4)出具检查报告或者风险告知,作出评价。

(二)开展自查、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1)由市经信委制定信息安全检查方案并发布检查通知开展检查活动。

(2)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安全检查工作以各地区、各部门自查为主。同时,市经信委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部分重点单位和重要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抽查。

(3)收集自查报告;组织现场抽查或者网络抽查。

(4)整理分析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或者抽查结果中发现有信息安全问题或者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不完善的,出具风险告知的通知,要求限期整改。


(十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已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认定的符合性

主要对企业及产品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二)认定的规范性

主要对企业是否依规定申报,受理、初审意见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及相关认定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状况

主要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及认定产品的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产品标识管理

主要对认定产品标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重点针对有投诉的、产品出现质量事故的、国家及市级专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认定企业。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对象为认定证书有效期范围内的生产企业,检查比例不少于认定企业总数的20%。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二)现场查看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对认定产品进行现场质量抽样;

(三)听取企业汇报;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限期责令改正。发现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认定证书:

1、经限期责令改正,到期后仍未改正的;

2、已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的;

3、产品工艺改变,超出《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工艺装备要求》范围的;

4、质量管理未执行到位,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5、造成重大污染,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7、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


(十三)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征收

(一)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

(二)使用的墙体材料产品是否具备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是否符合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采取实地核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现场核查,主要针对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以及被投诉违规使用墙体材料情形的建设项目。

检查次数每建设项目不少于1次,检查对象为申报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和被投诉违规使用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单位、墙材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投诉立案通知;

(二)现场检查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实墙体材料产品来源和相关证书;

(三)听取建设单位情况说明;

(四)反馈检查情况;

(五)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规定的,告知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和办理程序;

(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所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

1、使用未取得《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产品的;

2、未经现场核验,擅自进行粉刷遮盖的;

3、单位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率未达到规定比率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对违规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责令限期改正。经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 按照核查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对未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预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专项基金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建筑工程散装水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在市单位(含部队)使用水泥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日常检查每个项目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但每季度不多于1次(有投诉举报情形除外);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三)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或根据投诉举报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填写项目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启动;

(二)实地走访核实建设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

(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五、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五)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生产、储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规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和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四)协调解决散装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对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是否按规定配套散装水泥专用设施设备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六)依据《关于加强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经信节能[2011]212号)文件精神,对预拌砂浆企业进行备案认定。

三、监督方式

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采取书面材料审查,实地核实,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检查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对象为认定证书有效期范围的生产企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企业提交书面材料。

现场查看设施设备。

听取企业汇报。

反馈检查情况

作出检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违反规定新建企业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70%以上的限期责令整改。

(二)整改不到位的,发现问题依据《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进行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工作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开展全市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本系统领导干部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全市中小企业领军人才培训,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中小企业技能人才培训

人事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0737-4221627

2

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培训

指导和组织全市工业(含国防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法规科及相关业务科室

0737-4247999

3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组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和相关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信息、法律、技术等服务

中小企业科

0737-4234890

4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与信用服务

搭建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组织对接活动;搭建市融资与信用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信用服务

中小企业科

0737-4234890

5

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人才培训

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组织举办工业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训

投资规划与科技科

0737-4221537

6

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人才培训

开展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试点工作,组织举办工业企业品牌经理培训

投资规划与科技科

0737-4221537

7

工业节能、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

工业节能技术改造、节能评估和审查、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监察、节能监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工业节水、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等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

节能与综合

利用科

0737-4224960

8

对全市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进行培训

开展国家和市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能源计量、用能管理、标准技术规范宣贯等方面的培训

节能与综合

利用科

0737-4224960

9

电力行政管理法规宣传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湖南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普及电力行政管理法规知识

能源科

市电力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0737-4220878

10

食品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培训

组织开展食品工业企业诚信标准宣贯工作、行业交流

原材料与消费品工业科

0737-4234890

11

信息化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对两化深度融合、信息消费、智慧城市、三网融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等方面进行培训

信息化推进科

0737-4221457

12

电子政务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推进电子政务应用,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

信息化推进科

0737-4221457

13

软件产品技术服务

承担软件技术和产品标准贯彻、资格认证、应用及标准推广等服务

电子通信产业科

0737-4221457

14

网络安全防护宣传培训

对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信息安全保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培训;面向民众宣传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网络安全保护知识

信息化推进科

0737-4221457

15

益阳市政府网站与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安全监测

对全市非涉密网站和重点领域信息系统实施安全监测、风险评估、事件通报等工作

信息化推进科

0737-4221457

16

无线电管理法规宣传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普及无线电管理法规知识,解答百姓关心的无线电管理方面的技术咨询

益阳市无线电管理处

0737-6102188

17

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和“2·13”世界无线电日主题宣传

每年9月,开展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宣传无线电频谱作为通信载体,在促进教育发展、信息传播以及自然灾害中重大信息发布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益阳市无线电管理处

0737-6102188

18

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

宣贯《湖南市散装水泥条例》等法规及有关配套文件,布置、指导市(州)、县(市区)开展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宣传等

益阳市散装

水泥办公室

0737-4221430

19

墙体材料革新法规宣传活动

开展以学习、宣传、贯彻《湖南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普及墙体材料革新法律法规知识,解答百姓关心的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技术咨询

益阳市墙体材料改革

办公室

0737-4218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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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门户网作者: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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