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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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18-01035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益政办发〔2018〕38号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益阳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照明、供水、排水、供热、燃气及园林绿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部门负责、全程监督、合同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制定计划,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考核奖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发改、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财政、审计、城管、应急、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投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国家和省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规程从事执业活动,并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程序管理

第一节  工程规划与建设计划的制定

第六条  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七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电力、电信等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内容,并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设计、统一施工建设、统一验收交付。

第八条  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对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管理。

纳入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九条  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编制、协调、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建设计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管。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市民诉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等,在每年九月份启动下年度的建设计划编制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信息收集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现场踏勘,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规模进行初步论证,对相关项目进行筛选,形成建设计划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形成建设计划初稿。

第十二条  建设计划初稿形成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对其中部分重点或特殊项目开展现场调研工作,形成建设计划草案。

建设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建设计划,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建立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建设计划所涉相关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执行情况的信息收集,在每月25日前将相关信息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信息报送情况,形成建设计划推进情况月报表并按季度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季度分析报告报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及相关领导。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信息数据分析情况,加大建设计划执行的调度力度,适时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督查督办,确保建设计划全面执行到位。

第二节  工程建设基本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关于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经理负责制。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未签订承包合同即开始组织施工建设,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纵容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要求;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依法办理立项、用地、环保、招投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手续,按《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18〕9号)的要求申请规划放线。

未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基本建设手续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二)已经依法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并已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三)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对下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实施阶段性分部分项验收:

(一)道路工程的路基、基层、面层施工工程;

(二)桥梁工程的基础、下部构造和上部构造施工工程;

(三)管道工程的基础、管道铺装工程;

(四)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分部工程。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交工验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市政工程相关质量评测规范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并移交管理和维护单位,但必须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于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一)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经规划部门核实,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的规划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履行了相应程序并提供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单位对交付竣工验收的工程进行了自检,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供了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等反映建设过程质量安全保障的资料,相关资料已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相关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了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已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供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出厂合格证、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体系

第一节  日常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日常检查监督,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并及时收集下列基础性资料:

(一)经图审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

(二)相关责任单位项目部组成人员任命委派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三)工程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

(四)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主动参与施工图设计交底、图纸会审、危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等程序,加强对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的重点部位、重要工序、重要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质量等的监督,加强对相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化的要求,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项目重点危险源监控、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质量安全资料等进行抽查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的监督可采用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辅以必要的检测手段。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的行为或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形时,应依法签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工程质量整改不达标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工程建设环节,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当填报《建设工程质量整改结果报告》和《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查通过。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审核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各项条件,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参加人员、验收程序及验收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统一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节  投资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决策和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益政办发〔2018〕16号)的要求,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投资的控制。在编制工程预算时,相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计价政策和技术标准并充分考虑客观条件及环境因素,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在进入财政评审环节时,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客观公证,杜绝不合理的预算和审减。

第二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实施工程变更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二)坚持技术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有利于深化设计,提高投资绩效;

(四)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五)先审批,后实施;

(六)及时签证。

第三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相关规定实施现场签证。现场签证要准确详细,确保所签证的工程量与实际相符。参与签证人员要及时对工程变量进行现场确认、签字,建设单位应对现场签证认真复核,及时审批。

第三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基础资料齐全,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依法及时处理,对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并及时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不良行为、处罚结果等质量责任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和录入国家、省的相关监管平台,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被记入“黑名单”的,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进入我市建设市场。

第三十四条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检验检测、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技术标准、相关工作规范,造成质量事故或缺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追究工程相关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

(二)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监督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动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的;不按照项目建设计划的要求实施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二)未签订施工合同即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的;不依法实施工程招标,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签订合同的;以指挥部等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合同的;

(三)不履行、不依程序履行或不及时履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义务的;

(四)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的需要而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益阳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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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未知来源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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