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本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管理,规范项目持有运营单位租赁、运营、监管等行为,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后续运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管理协议。保障性租赁住房各持有运营单位要严格履行与我中心签订的管理协议规定,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协议和日常管理。及时对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使用。要明确专人负责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二、强化租赁合同管理。各持有运营单位要规范租赁合同文本,与符合配租条件的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入住对象准入条件资料和合同文本严格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不再符合条件配租对象、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用途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租赁合同。
三、落实租金备案管理。各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和运营单位要合理确定租金收取和物业管理费标准,租金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对租金实行专账管理,每年12月25日前将租金收支情况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
四、定期报送租赁信息。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对持有单位符合条件的对象配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每季度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送房源配租信息,并根据企业用人需求,将剩余房源信息报我中心,调剂给本市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对象租住。我中心将对空置房源基本信息统一向社会公示,并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进行配租。
五、强化安全责任管理。各持有运营单位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小区安全责任主体,要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防范整治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
六、加强督查,精准指导。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将对各持有运营单位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情况、租金收缴情况等运营台账进行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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