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的通 知

索 引 号:782861648/2020-1300343 发布机构: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0-10-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各窗口、科室:

为适应最新政务服务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统一受理窗口的运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对《益阳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益阳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0月24日

益阳市政务大厅统一受理窗口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前窗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同一窗口出件”工作,规范统一受理窗口的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受理窗口,分为综合服务统一受理窗口和主题服务统一受理窗口两种模式,具体承办按要求进驻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指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统一受理窗口根据工作实际,加挂“一件事一次办”窗口、“一件事一次办”跨域通办窗口或“六稳”“六保”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窗口等。

综合服务统一受理是指对分属于不同审批单位,办理流程相对简单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设立一个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服务;主题服务统一受理是指对属于某一特定领域,专业技术性较强,办理流程复杂,业务紧密关联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相关审批单位组织设立一个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服务。

第三条  参与部门职责与分工

收件单位,即统一受理窗口: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统一安排人员,负责对进驻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收件处理,对申请材料按照审批单位提供的收件要点进行收件核对,并及时将收取的申请材料流转至相关窗口;负责统一反馈受理、办理结果;在各审批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件即时办结。

审批单位,即纳入综合服务或主题服务统一收件的具体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机构,负责相对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受理和审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和出具审批结果;按照国务院审改办、国家标准委《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等要求,承担本部门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开展政务服务事项收件要点等相关要素的更新、修订及与相应网站(平台)信息同步等工作;承担本部门业务咨询、空白格式表单和示范文本提供等工作。

第四条  统一受理窗口岗位职责

(一)导办咨询岗位

负责接待、解答简单业务咨询,并配合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填报工作;指导并配合企业和群众(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进行精准取号、自助申报;负责维护取号等待区的大厅秩序等。

(二)前台收件(受理)岗位

对照政务服务事项收件要点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收件处理,解答与收件相关的业务咨询、补正告知、信息录入、收取相关费用等,并及时将收取的申请材料通过内部流转人员或网络流转至相关窗口;根据审批单位授权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件即时办结。

(三)流转岗位

负责对收件人员收取的申报材料进行内部流转,以及办理过程中相关工作的沟通与衔接。

(四)发证(归档)岗位

负责接收并向行政相对人发放审批单位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以及相关工作材料的归档管理。

(五)邮政专递岗位

负责寄送审批单位的审批结果物和申报材料的远程流转工作。

第五条  收件(受理)处理流程

(一)现场收件(办理)业务流程

统一受理窗口收件(受理)人员对照政务服务事项收件要点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符合收件(受理)要点及格式要求的,进行电子化处理后上传到系统平台;系统平台中已有的历史资料经核对后可直接利用,系统中没有历史记录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证照资料必须进行电子化处理,其他图纸、大型报告等材料因电子化处理困难的可复印封面及盖章页上传,勾选已收纸质件。

符合收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收件(受理)清单;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当场更正;需补正材料的,应当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不属于统一受理窗口收件(受理)范围的,应不予收件(受理)并现场告知理由。

符合容缺条件的,应当向行政相对人提供免费的邮政专递信封,并一次性告知容缺材料名称、要求、补充方式(自送或扫描信封上的邮政取件二维码)等。

(二)网上收件(受理)业务流程

行政相对人通过自助服务机、网上系统平台等提交电子材料的,由统一受理窗口收件(受理)人员登录系统平台,按照收件(受理)要点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收件(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平台进行收件(受理)确认;不符合收件(受理)条件的,通过系统平台进行反馈,告知不予收件(受理)理由;材料需补充或更正的,通过系统平台反馈告知所需补充清单或更正内容。

除身份证等可通过现场读取设备判断真伪的材料外,其他对审批工作有直接影响、但统一受理窗口无法判断真伪的材料,由审批单位窗口核验。

 第六条  申请流转流程

(一)现场收件(受理)申请材料流转

统一受理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受理)后,将全部纸质材料装入统一制作的档案袋。流转人员即时将材料流转至相关窗口,并办理材料流转交接手续。档案袋中装有《物料流转单》,并与收件编号进行关联,便于流转和行政相对人实时查询办理进度。

(二)网上收件(受理)申请材料流转

通过自助服务机、网上系统平台等申报的,由统一受理窗口收件人员收件(受理)后,电子材料通过系统平台直接流转至相关窗口进行网上处理等程序。对于确需要纸质申请材料的,纸质材料由邮政专递岗位工作人员收到后直接送到政务大厅对应审批窗口。纸质申报材料流转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第七条  对未委托统一受理窗口受理事项,统一受理窗口当天收件必须当天移交,并由流转人员督促审批单位当即予以签收。审批单位签收后,原则上即收即受,特殊情况应当自签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正式受理。相关窗口登录平台或登录与平台共享的部门业务系统,对受理情况进行确认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八条  其他情形流程

(一)分类咨询

简单的业务咨询由统一受理窗口导办咨询人员负责接待、解答;如遇专业性较强、情况复杂的疑难问题,各审批单位应按统一受理窗口要求及时派人到答疑窗口具体负责答疑工作;因人员少、业务量小等原因设立委托窗口的审批单位,需明确1名工作人员通过视频、语音等方式,按需回应行政相对人的业务咨询。凡统一受理窗口收件不成功的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窗口都要指引至统一的答疑窗口,并通知审批单位进行形式与实质答疑。 

 (二)平行移交

平台中所有办理中的事项可在统一受理窗口收件(受理)员之间,或审批单位审批人员之间进行平行移交。平行移交不改变当前事项所处环节,只改变当前事项处理人。所有平行移交在平台中留存相应记录。

(三)特别程序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理的期限内。审批窗口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并通过系统平台中的“特别程序”中止时限计算。

(四)收费管理

政务服务事项涉及收费的,由各审批窗口核算金额,通过系统平台自动推送缴费信息。行政相对人凭缴费信息进行线上或线下缴费。

(五)终止操作

1.“不予审批”办结操作。申请材料不符合实质审查要求的,审批窗口在系统平台进行“不予审批”办结,写明不予审批的具体原因,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行政相对人。

2.“撤回”办结操作。行政相对人提出撤回申请要求的,统一受理窗口在系统平台进行“撤回”办结操作,并注明撤回申请原因。

3.“退窗”办结操作。行政相对人不按时回应办理程序中需要整改、变更或不按时缴费等情形的,审批单位告知统一受理窗口在系统平台进行“退窗”办结操作,注明退窗办结原因,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行政相对人。

第九条  办结出件流程

(一)现场收件办理结果出件流程

审批窗口对统一受理窗口转交的收件材料进行审查、办结后,按照“准予许可”、“不予许可”二类情形,将办理结果录入系统平台,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行政相对人领件。纸质件与《办理结果交接表》一并转交给统一受理窗口发证人员统一出件。

审批单位未授权的即办件事项,实行即时收件、即时转交、即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即时移交统一受理窗口发证人员统一出件。

 (二)网上收件办理结果出件流程

对统一受理窗口通过系统平台转交的网上收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审批窗口要按照“准予许可”、“不予许可”二类情形,将办理结果录入系统平台,并通过短信平台告知行政相对人领件。纸质件与《办理结果交接表》一并转交给统一受理窗口发证人员统一出件。

已授权的即办件事项由统一受理窗口对现场收件和网上收件实行即时办结。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收到办结领件信息后,一般可以到统一受理窗口发证柜台现场领取。如行政相对人已办理邮寄方式领取手续的,统一受理窗口发证人员应将证件交付邮政部门寄送;如行政相对人自愿通过自助服务终端取件的,行政相对人可持身份证或取证密码在短信告知的时限内到自助服务终端自行领取。

第十一条  监督与管理

(一)全面启用“好差评”制度。所有统一受理窗口收件(受理)的办件均纳入湖南省“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政务服务好差评体系接受评价。统一受理窗口应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对政务服务开展“好差评”。

(二)严格落实审批承诺时限制。审批窗口办理完收件材料流转手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受理时间。审批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统一受理窗口发证人员统一出件。

(三)所有纳入统一受理窗口收件的政务服务事项,均应通过“一窗式”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受理(审批),并接受系统的监督与管理。系统按监察规则进行自动预警,并通过短信平台将相关情况告知审批窗口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管理科室工作人员。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管理科室工作人员收到短信提示后,将进行人工督办并保留督办记录。

(四)各审批单位要服务前移,对外公布咨询电话,主动指导行政相对人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切实提高申报收件质量和审批效率。

(五)统一受理窗口收件人员按照审批单位提供的收件要点无法进行正常收件(受理)的,由审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统一受理窗口收件人员未按照审批单位提供的收件要点进行收件导致无法正常收件(受理)的,由统一受理窗口收件(受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审批单位定期整理汇总统一受理窗口业务办理情况,对统一受理窗口日常工作进行分析研究,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审批单位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七)统一受理窗口产生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只归档保存二年。各审批单位要求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可以自行复印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一)责令改正。由窗口管理部门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

(二)约谈。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约谈直接责任人、窗口负责人,以及由政府相关领导约谈部门负责人,责令改正。

(三)通报。将有关工作情况以通报形式报送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相关领导,并抄送各审批单位。

(四)绩效考核扣分。窗口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纳入月度绩效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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