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

索 引 号:740640214/2017-277698 发布机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2017-03-01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益安监发〔2017〕4号

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区县(市)安监局:

现将《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7日

 

2017年全市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要点

 

2017年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以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为中心,深化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和职业卫生基础活动,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1、组织开展第十五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深入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湖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4-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2、通过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推进职业健康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

3、组织中央、省属在益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监管人员参加培训。

4、督促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培训,强化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意识,提高职业病防范能力和水平。培训情况纳入计划执法检查内容。

二、结合落实开展企业主体责任年活动,深入开展基础建设活动

5、深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尘毒危害治理示范企业创建工作,今年各区县(市)要验收3-5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并上报市局。

6、继续推进“两个档案”标准化建设。一是要督促已开展档案建设的用人单位进行修订完善,二是督促指导未开展专项治理的用人单位开展档案标准化建设。

7、继续开展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建设。继续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治理,采取统一合同告知模板、规范公告栏格式、发放《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等措施,着力解决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不规范、不全面、应告不告,以及警示标识数量不足、设置不醒目、规格不达标等问题。

8、继续推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各区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和年度任务,督促用人单位进行落实。对检测结果超标超限的,要督促企业整改,并及时复检。对未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三、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9、继续深化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对蓄电池制造行业开展专项治理。

10、没有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企业和蓄电池制造行业的地区,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1-2个危害严重的、有代表性的、易发生群体性事件或已产生职业病的行业开展专项治理,确保年内在该行业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

四、建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1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部门职责和分工,全面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将重点工作进度、目标完成数量、专项治理行业进行明确,分段、梯次进行落实。

12、建立联动机制。在现有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研究联合监督执法、信息互联共享、现场联合调查、职业病人保障措施等方面寻求新的联合联动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五、以执法引路,持续夯实职业健康工作基础

13、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推动建设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不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处罚。对区县(市)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督查,推动各区县(市)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14、引导工业园区开展职业卫生示范创建。每个区县(市)应引导至少一家工业园区开展职业卫生示范创建。制定工业园区职业卫生示范园区标准。

15、继续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六、强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16、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我市开展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抽查评审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

17、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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