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经济合作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汇编(试行)

索 引 号:yyjjhzj-2012-000018 发布机构:市经济合作局 发文日期:2012-11-15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1、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

2、益阳市经济合作网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

3、对口支援资金管理办法 ………………………………………….….

4、益阳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制度 …………………………………..…

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备案程序与办法 ………………

6、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制度 …………………………………………

7、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

8、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9、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0、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

 

 

 

 


 

益阳市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为合理有效利用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确保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决定》(益发[2003]11号)、2005年第14次市委常委会纪要(益委纪[2005]12号)和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益阳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益办发[2005]1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安排

由市财政在每年的年初预算中安排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500万元,其中用于市本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经费270万元,招商引资奖励资金200万元、市招商局专项招商引资工作经费30万元。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一)接待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名义邀请的客商;

(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带队去省外、境外上门招商;

(三)本市组织的和参加省以上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

(四)制作招商引资宣传资料和项目包装资料等工作经费;

(五)已落实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六)招商引资工作奖励。

三、资金使用标准

(一)来访客商接待标准

1、接待来益客商除安排欢迎宴和欢送宴外,原则上不安排住宿。重要客商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每天500元以内。

2、欢迎宴和欢送宴标准为1500/人。

(二)省外、境外上门招商引资开支范围及标准

1、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主要领导带队外出招商,可以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解决主要领导及一名随行人员差旅费;其他市级领导带队外出招商,在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只能报销市级领导的差旅费,其余随行人员差旅费由各区县(市)和市直部门自行负担。

2、境内差旅费标准依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境外开支标准参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湘财外[2001]41号)执行。

(三)本市组织参加和举办的省级以上的重大招商活动经费,采取由市本级、各区县(市)、相关企业分摊的办法,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负责市级领导、会议工作人员及会议组织的有关经费,有关市直部门、区县(市)、企业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四)礼品赠送

对重要客商由市人民政府赠送礼品,原则上标准不超过300/人。

四、资金申报与审批

(一)来访客商接待费用,由对口接待单位提出详细的预算,包括客商名单、陪同人员名单、日程安排、费用开支预算等资料,由市招商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报主管招商引资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赴外上门招商引资费用,由主要随行单位提出详细预算,包括出外人员名单、预计日程安排、地点、拜访客商名单、招商项目等资料,由市招商局初审,市财政局复审,报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本市组织参加和举办的重大招商活动,年初由相关部门提出参加招商活动的计划,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安排预算,实行包干制。正式活动20天前,相关部门应提出详细的预算方案,由市招商局初审,交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分管招商引资市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如因时间紧急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提供预算资料的,可由执行单位提出招商活动概算,由市招商局、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审批后,可由市财政局预拨部分活动资金,招商活动结束后,再按要求申报,多退少补。

(五)年度结束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招商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提出奖励方案报市委常委会确定后,对相关单位实行奖励,其中招商项目落户各区县(市)的,奖励经费由项目落户地政府承担。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一)安排给市招商局的3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分三次拨付给市招商局。

(二)为确保各项招商活动正常开展,年初由市财政预借10万元给市招商局作为招商活动备用金。确保急需之用,年终结算。

(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一律进行政府采购。

(四)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应建立招商引资项目费用开支台帐,市里为区县(市)引进项目的,项目成功后,招商费用全部由项目落户地所在区县(市)政府承担;项目未成功的,招商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招商费用先由市财政垫付,年末划转。

(五)市级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应严格控制在预算额度内使用,每季度由市财政局向主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市领导报告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使用进度,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年末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

六、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程序和规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资金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或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理规定机构

 

 

 

 

 

 

 

 

 

 

 

 

益阳市经济合作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

办公室

二、责任人

办公室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办公室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四、办理要求

1、明确职责分工。信息采集、编辑加工、审核、发布等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2、信息采集的内容要广泛、健康。采集的信息要有实效性、有使用价值。有关栏目信息的采集可与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共建,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丰富上网信息内容。采集信息后,需经信息提供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采集。

3、信息审核要严格。信息审核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严把文字关。信息审核人员要严格信息审核,提高编辑质量,杜绝信息资料格式不规范、文字粗糙、措辞不严谨等问题,减少或避免审核失误。

4、信息的发布与更新要及时。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无误。限时更新的信息要及时采集、整理、审核后方可上网。动态性信息要分门别类,确定更新时限后方可上网。

5、上传发布的信息要登记。上传发布信息前需经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并将领导审核稿留存备案。

五、监督检查

1、根据办公室职能分工,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办公室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办公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市委办、政府办信息科的监督。

六、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不履行工作职能,不认真负责的;

2、违反信息保密条例的,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机密的;

3、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办公室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主任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或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理规定机构

 

 

 

 

 

 

 

附件:信息发布管理流程图

各科室或区县(市)经合局向办公室提供信息

            

办公室主任核稿,选用图片、照片

               

 

送相关领导修改和审查批准

送交网络管理员发布信息

 

做好备份、备案、存档

 

 

 

 

 

 

 

 

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对口支援

三峡、五强溪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4]26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及浏阳市、沅陵县、泸溪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办公室《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五强溪库区移民工作意见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对口支援三峡、五强溪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是搞好三峡、五强溪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对口支援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在对口支援工作中,要及时反馈情况。总结经验,使这项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三峡、五强溪工程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1994 9 9

 

 

 

 

 

 

关于全面深入开展对口支援三峡、五强溪

工程库区移民工作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今年1月,我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领导小组和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办公室成立后,即积极进行了建立组织、宣传发动、互访考察、选择项目等工作。目前,我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工作已经启动,并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为深入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5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省支援三峡、五强溪工程库区移民工作,促进三峡工程建设,加速五强溪库区的经济发展,现将全面、深入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

三峡工程是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布局,促进长江流域经济崛起的全国重点工程。我省作为直接受益省份之一,参与三峡工程建设是历史赋予的圣神职责,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就是直接参与三峡工程建设。我省五强溪水电站也是国家“七五”计划和“八五”计划重点工程,水库淹没涉及沅陵、泸溪、辰溪327个乡(镇)、168个村、760个村民小组、115600人,移民安置和经济开发的任务相当艰巨。因此,各地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大力宣传,深入动员,同心协力,积极组织和实施对口支援三峡、五强溪工程库区移民工作。

五强溪库区各级政府要继续教育并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和顾全大局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做好对口支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创造开展对口支援工作的良好环境,珍惜来自各方的支援。

二、明确对口支援的目标任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

国家指定我省给予重点支援的湖北省兴山县及我省沅陵县、泸溪县均编制了受援计划项目。这些项目采取纵向支援的办法,即由行业部门和单位、科研院所、专业公司为主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合作。各纵向支援库区的部门和单位,应以支持库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移民安置为主要目标,为库区合理布局生产力,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改善基础设施,开发优势资源,促进其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安置移民、帮助群众发展生产积极创造条件。

库区淹没涉及的乡镇采取与地州市结对的方式进行对口支援。个地州市要根据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各方支援、共同发展的原则,不断探索与库区互济互补、共同发展的结合点,在合作兴办项目、支援技术、交流信息、拓展市场、输送劳务、经营管理、培训人才、开发产品等方面多下功夫,帮助受援方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不断提高移民安置效益。

三、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各支援方不受所安排结对地区和项目的局限。要突破过去地区之间、行业和企业之间单一的物质支援和简单的技术协作的模式,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在农业、工业、科技、贸易、旅游等领域多渠道、多形式、多内容地开展对口支援和横向经济技术协作。可以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限,建立多方入股的股份公司,在库区联合开发资源,兴办实体;可以发挥自身技术、管理、信息、市场等优势,帮助库区搬迁企业进行技改、扩建或转产;可以选择区域互设窗口,帮助库区培训人才,推广高、新、尖的科学技术;可以利用库区劳动力资源,扩散、延伸重点产品和零配件生产等。

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对口支援三峡、五强溪库区移民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队伍专门负责。各地州市和五强溪库区各级政府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确定1名负责人并指定人员负责对口支援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和措施,为库区受援地多办实事,并定期检查、督促,形成制度。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总结推广经验、检查计划任务执行情况,并定期向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移民开发局和省人民政府汇报有关情况。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州市和有关县(市)部门执行。

省对口支援三峡工程办公室

附件:益阳市对口支援资金拨付工作程序图

1、区县(市)对口支援的资金拨付工作程序:

 

省对口支援办向各市州下发文件

 

市经济合作局向市政府写报告

市政府向有关区县(市)下发文件

各区县(市)把资金拨付到有关对口支援库区乡镇

 

2、市直对口支援资金拨付工作程序:

 

依据省对口支援办向各市州下发的文件,市经济合作局向市政府上报对口支援专项经费报告

                         

市政府领导批示后,市财政局支付局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对口支援库区乡镇

按有关规定公开公示

 

 

益阳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管理,坚持诚信、理性、实效招商原则,切实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项目履约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招商引资考核对象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二、考核项目范围

(一)考核的项目是指引进市域外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和所有外资项目。

(二)考核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旅游项目,专业市场、物流、服务外包项目。

三、考核内容

(一)区县(市)

对区县(市)的考核内容包括总量目标与结构性目标。

1.总量目标

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其中包括省里考核的两项专项指标:外资,即实际使用境外(含港、澳、台)资金的数额;引进省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数额。

2.结构性目标

招商引资项目实缴税金及其增长率。

当年新引进项目个数,即当年签约且已进行工商注册的项目个数。

当年新投产项目个数,即当年新开始生产、经营且形成税收的项目个数。

省级园区(包括大通湖工业园)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即省级园区(包括大通湖工业园)当年引进市域外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

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即引进工业项目当年所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数占当年引进市域外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数的比例。

(二)市直单位

43个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和发展过程中承担行政审批、行政管理等服务职能的市直单位,考核有效信息个数和服务工作情况。有效信息是指市直单位当年获得的信息到市经济合作局备案后,经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认定可进行跟踪、联络、洽谈的项目信息。服务工作情况是指市直单位在促进项目落户、服务企业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24个其它市直部门,考核有效信息个数。(见附件2

四、考核计分办法

(一)区县(市)

区县(市)招商引资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市直单位

1. 43个下达招商引资有效信息和服务工作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各单位年度内提供2条有效信息,每条计40分,服务工作情况考核计20分,共100分,有效信息每超过1条加5分。

2. 24个只下达有效信息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各单位年度内提供2条有效信息,每条计50分,共100分,有效信息每超过1条加5分。

五、考核组织

全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公室)具体实施,市考核办公室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优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和市经济合作局组成,考核办公室设市经济合作局。

六、考核方式

(一)区县(市)

对区县(市)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考核采取年中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 年中抽查。所有抽查项目均实行随机点调。年中抽查核定的误差比例与年终考核确定的误差比例加权平均后,核减区县(市)上报的全年招商引资业绩。

2. 年终考核。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办公室制定方案,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3. 业绩确认。考核采取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项目现场查实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由市考核办公室复核,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二)市直单位

1. 有效信息。市直单位获得的信息备案后,和专职招商部门一同联络、跟踪,并于当年1210日前将跟踪落实情况报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再由市考核办公室年终统一考核确认。

2. 服务工作。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在促进项目落户、服务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发生重大投诉案件由优办查实的,该项指标计0分。

七、业绩申报

(一)区县(市)

区县(市)按照招商引资统计系统相关要求将相关数据、资料等信息报入系统。

(二)市直单位

1.实行信息备案制,填报《市直单位招商引资信息备案表》,未在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备案的信息不予考核。考核办公室将相关项目信息交市经济合作局有关部门进行分析甄别和跟踪联系,一经确认为有效信息即由考核办公室备案登记作为考核依据。

2.市直单位提供的有效信息经跟踪联络,项目已落户并有资金到位或上年度引进项目本年度有资金到位且符合计奖条件的,可以申报招商引资业绩,申请招商引资奖励。申报业绩时须填报《市直单位招商引资业绩备案登记表》,申请奖励须填报《市直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申请登记表》。

(三)申报资料

区县(市)和市直单位申报业绩的项目资料包括项目引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到位会计凭证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出资人或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考核奖惩办法

(一)区县(市)奖励

1.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得分的顺序设一等奖1个,奖金1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奖金主要奖励区县(市)领导班子,其中50%奖励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招商引资进步奖。对在年度考核中和上年相比排名位置前移最大的区县(市)进行奖励,奖金1万元。

(二)市直单位奖励

1.项目奖励。项目奖励采取申报制,对当年引进且有固定资产投资或上年度引进本年度有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项目(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且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奖励。其中,引进工业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服务外包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奖励,引进基础设施项目、旅游项目、专业市场、物流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0.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金累计不得超过20万元,一个单位当年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对完成目标任务得分前10名的市直单位,由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奖励,奖金各1万元。

3.招商引资综合奖。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年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给予市经济合作局招商引资综合奖励20万元。

4.中介人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可由本人向受益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受益地人民政府审查确定并给予奖励,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5. 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对引进产业聚群项目、以商招商成效显著的外来投资企业家以及对在引进战略投资项目中业绩突出、贡献重大的有功人员,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推荐,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初审,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给予特别奖励。

(三)奖金发放

1.市直单位项目奖励奖金由受益地财政全额负担,市委市政府集中发放。资阳区、赫山区、高新区和大通湖区的奖金由市财政在结算中统一划转;安化县、桃江县、南县和沅江市的奖金由四县(市)财政归集到市财政再统一发放。

2.各区县(市)招商引资目标考核奖、区县(市)招商引资进步奖、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招商引资综合奖、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等由市委市政府发放,在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

(四)处罚

1.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市直单位和区县(市),取消其党政一把手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2. 实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行政问责和合同追偿制度。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敦促企业按合约推进项目,提高项目的履约率。对因我方原因导致项目流失或撤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无为问责;对因投资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实施的,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实行追偿。

3.实行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回头看制度。对市直单位引进的计奖项目采取连续追溯管理2年的办法。对计发奖金后合同中止、项目流产的市直单位,要追回已发奖金。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但不对业绩申报单位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业绩申报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奖励资金的发放出现错漏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业绩考核过程中私自泄露有关考核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或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理规定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经济合作局企业管理科

二、责任人

企业管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备案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审批备案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

9、《公司法》。

四、审批备案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五、审批备案权限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州和县市区及国家级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核准权限的通知》文件要求,总投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市经济合作局审批备案,总投资1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由县(市)区经济合作局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六、申报材料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3、合同、章程(外商独资企业只需章程);

4、董事会组成名单及各方委派书和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5、投资方营业执照或投资个人身份证明。如以公司法人名义投资的,港澳台投资者需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对营业执照的公证文书,港澳台以外的投资者除提供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文书外,还需提供中国驻当地国家大使馆出具的对投资者营业执照的认证文书;如以个人名义投资的,投资者只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6、外国投资方在当地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存款证;

7、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

8、外国投资者以机械设备或者其他物料作为出资的,应提交作价依据和进口物质清单;

9、属于房地产开发旅游项目的,应提供土地资源证明;

10、拟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11、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各方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

12、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等(如:道路运输项目需提供交通部门的立项批件)。

七、审批备案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八、审批备案时限

本级审批权限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企业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或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理规定机构

 

 

 

 

 

 

 

 

 

 

 

 

 

 

 

 

 

 

 

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经济合作局加工贸易服务科

责任人

加工贸易服务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审批备案依据

商务部《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必须报本地区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四、审批备案范围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现状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五、审批备案权限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现状及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核准手续的单位须是注册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的外贸公司、具有加工生产能力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2、加工贸易项目从属于国家允许或鼓励的商品经营范围。

3、进口料件加工成品须复出口。

六、申报材料

(一)申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应提交的材料

中资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

2、上年度审计报告

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进出口资格证书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已经填写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

1、工商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上年度审计报告

4、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

5、填写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二)申请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应提交的材料

1、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七、审批备案程序

(一)申请签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程序

提交必备资料

领取企业验厂申请表

安排验厂

颁发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

(二)、申请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程序

提交必备资料

加工贸易主管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加工贸易主管部门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企业,须先到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湖南代表处办理加工贸易CA证书。

    八、审批备案时限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审批为即时办理。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

2、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通过公开公式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人大、政协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5、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十、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企业进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的;

3、超越法定和上级规定职权批准的;

4、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

5、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7、私自泄露申请单位有关信息的;

8、其它过错行为。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科以下(含科级)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由局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三年内不得从事该岗位或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相近的工作;

2、副处级以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理规定机构

 

 

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益阳市经济合作局投资促进科

二、责任人

投资促进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管理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

三、依据

益政办发[2006]8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内容:

(一)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范围:拟引进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和拟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二)为切实解决招商引资过程中议而不决等问题,对市、区县(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或区县(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市或区县(市)应组建由主要领导牵头的谈判班子,直接与投资者洽谈,协商解决有关关键问题。

(三)市或区县(市)政务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对需要由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根据投资者意愿,可由市或区县(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全程代理服务。

(四)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和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对全市产业发展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项目,在项目正式合同签订以后,由市人民政府协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副秘书长牵头召集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举行项目联席会议,对项目涉及市(含本级)以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实质性会审。对通过上述会审、完成注册登记并已将征地拆迁补偿资金落实到位的项目,在按程序报经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后,可在限期补办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同时,特别准许该项目已通过上述会审的部分先行开工建设。

五、责任追究

加强项目调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市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统一管理,实行旬调度制度,市招商局要对调度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协调、督办。对因招商引资方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项目流失、投资者撤资的,由市监察局、市招商局、市优办调查核实后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益阳市经济合作局

规范权力运行监督考评办法

(试行)

 

为保证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机关工作程序,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创建服务型、效能型机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科室及工作人员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查纠问责。

第二条  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包括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和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配套保障制度,既对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也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条  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际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贯彻落实规范权力运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由局纪检组监察室牵头负责。

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牵头,兼职纪检监察员(科室长)在纪检组监察室的指导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坚持过程监督和结果监督相结合、科室自我监督和纪检组、监察室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对本科室人员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对科室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和提醒科室人员严格遵守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

第八条   机关科室每季度由本科室兼职纪检监察员对照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进行自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至监察室,并督促科室进行整改纠正。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每季度组织对科室权力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在全局通报。

第十条  纪检组、监察室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在局门户网站设立投诉窗口,在局机关设置意见箱,定期召开兼职纪检监察员会议,及时收集各方面反映的情况,每季度向全局进行通报。

三、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成立局执行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情况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监察室主任、人事科科长、办公室主任为小组成员。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主要检查权力运行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是否严格遵守规范权力运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办事原则,按照法定的裁量标准和尺度行权;是否遵守办事时限,行权过程是否突出便民高效;行权过程是否全程公开透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事项除外),有关事项是否按要求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外来投资企业评价与机关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评价采用向其发放满意测评表、定期收集意见箱里的意见进行评价等方式,对科室及工作人员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底前,局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考评,主要对机关科室全年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审查,对全年办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社会评价情况综合后向全局进行通报。

四、查纠问责

第十六条  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和申诉,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规规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的事项,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严格按照《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对经济社会造成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益阳市经济合作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是指本局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被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监督检查由作出行政许可的科室或者监察室等有相应职责的科室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

(三)不得借监督检查向被许可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等。

第五条  采取书面检查方式的,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提交与其行政许可事项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通过核查书面材料,审查被许可人是否按照取得行政许可时所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被许可事项的活动。

第六条  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场所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实地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并出示工作证。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备查。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被许可人不按要求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九条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撤销行政许可,由承办科室或监察室提出建议,报局长审查决定;重大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许可被撤销、注销的,承办科室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撤销、注销手续:

(一)颁发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由承办科室负责送达;

(二)颁发批准证书的,收回颁发证件,并在证件上加盖“注销”印章;

(三)对找不到被许可人的、或者撤销、注销行政许可事项需要通知的,应当在本局网站上公布。

撤销和注销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在本局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在监察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组织对本局许可事项执行情况的投诉举报,监察室将受理的投诉举报材料转由相关业务科室或会同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交机关业务科室,统一归档。

公众要求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的,应填写“查阅记录登记表”。办公室负责提供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  承办科室和监察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进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

第十八条  有关科室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行政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科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经济合作局违反行政许可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本局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设定,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追究行政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应当追究违反行政许可责任:

(一)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在负责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擅自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时,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行政告诫:

(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指定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有关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本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收费的;

(六)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对有第六条(五)、(六)项情形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有本规定中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行政处分的行为的;

(二)伪造、转移、销毁有关证据或者隐瞒违法违纪事实的;

(三)包庇同案人的;

(四)对申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案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的;

(六)干扰、妨碍案件调查的;

(七)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主动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并且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违法违纪行为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损失,或者及时消除不良影响的;

(三)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四)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当事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者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 

第十一条  违反行政许可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直接责任:

(一)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错误履行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二)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四)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经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

第十三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批准人指令、干预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后果发生的,持错误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决策人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在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过错的,相关科(室、办)在当年的相关考核中不得评优。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设定、实施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对过错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五)调离岗位;

(六)其他处理形式。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法违纪行为通过下列途径发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

(二)新闻等媒体公开曝光的;

(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四)行政许可被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行政许可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六)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中发现的;

(七)其他途径。

第二十一条 监察室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个人和单位对本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监察室负责审查并决定受理有关申诉、检举、控告;

(二)监察室会同人事科等有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

(三)监察室听取被调查人员的申辩,对责任难以认定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监察室会同人事科等有关科室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

(五)责令改正行政许可行为的,经主管领导同意,由监察室负责监督完成;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的,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由监察室和人事科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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