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查处“八个一律”规定

索 引 号:00646659X/2021-1496254 发布机构:益阳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2021-11-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为进一步规范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简称“酒驾”)交通违法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制定全市公安机关查处酒驾案件“八个一律”规定。

一、对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饮酒驾驶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予以刑事拘留的,一律依法刑事拘留。 

四、对党员、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一律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其所在单位。 

五、查处酒驾醉驾工作必须全程录音录像,一律使用具有实时上传数据功能的呼气酒精检测设备,现场录入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 

六、查处酒驾醉驾过程中,凡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说情打招呼、干预执法的,一律记录在案,并同步报告纪检监察机关。 

七、对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查处的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人,一律点名道姓在市级主流媒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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