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益阳市教育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9日
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
配建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益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9〕12号)和《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19〕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专项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据《益阳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建设资金缴纳与管理实施细则》(益政办发〔2019〕18号)征收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使用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简称教育设施项目)是指符合中心城区教育规划布局的公办初中、小学等义务教育设施及公办幼儿园。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中央、省和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按照“先收后支、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市级本年度未安排的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项目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缴入专项资金专户,不得用于项目单位其他支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任副组长,政府协管联系教育工作的市领导,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审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协调解决专项资金在缴纳、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管理,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市发改委
负责教育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市教育局
1.结合中心城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要,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
2.受理下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的项目申请,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考察、评估,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3.会同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4.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操作规程;
5.负责对中心城区住宅项目专项资金缴纳金额审核;
6.建立项目档案,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督查,配合财政、审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7.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教育设施规划。
(三)市财政局
1.负责审核并向市政府报告中心城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审定申报项目,复核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3.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实行项目绩效评价。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教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具体项目的规划许可审批。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专项资金的收取;具体项目的建设施工许可审批。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教育设施建设,以及对居民住宅项目配建教育设施超规模部分补偿建安成本。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统筹
专项资金的80%按征收来源地用于中心城区的教育设施项目建设,市级统筹20%用于市级教育强市项目及相关征收成本。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一)每年3月,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拟定年度项目资金申报通知(含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等内容)。
(二)每年4月,各区教育局申报经区政府批准的教育设施项目,所申报的项目计划资金额度不超过各区征收的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资金额度的80%。
(三)市教育局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中心城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用地及建设专项规划,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四)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联合拟定资金分配方案。
(五)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项目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六)市教育局与市财政局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在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工程实施进度, 按预算管理程序拨付资金。
(七)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预算总额,应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办理调整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报批。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实施内容;
(三)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五)按要求向市教育、财政、审计部门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核算资料。
第十一条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财政、审计部门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对资金申报单位再次申报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