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执法局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索 引 号:780862153/2015-1814349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15-06-3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 题 词:

政务公开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应当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办公室的副职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其他业务科室协助做好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办理行政许可机构名称;

(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在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以及举行听证、招标、拍卖、考试、考核等事项;

(五)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事项要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以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不予公开。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处罚事项应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开:   

(一)实施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以及执法人员信息;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种类、罚款数额;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七)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八)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以上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时不公开。

第六条 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

(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

(五)设立公示栏;

(六)在局互联网门户网站上公示;

(七)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

第七条 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

第九条 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

第十条 因法定事项变更或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变更公示。

第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了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益阳市城管执法局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益阳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益阳市海棠路468号。

办公时间:普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7-68099000737-12319

传真号码:0737-6809900,邮政编码:413001

(二)提出申请。

1. 申请人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益阳市城管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益阳市城理行政执法局政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局受理机构当面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不受理电话申请,但申请人可以进行电话咨询。

(三)申请办理。

1. 审查

我局受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进行审查,对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须由申请人补充或更正。

2. 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时限。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3.提供信息。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即提供的,应当即提供;不能当即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2)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3)依申请提供信息的,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由本人申请,并经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4)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受理机构可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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